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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与处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未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应构成逃税罪,而非本罪。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与处罚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故意违反出口退税管理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作为国内税的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等项税种的税款。所谓“增值税”,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购入的货物或取得的劳务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对增值额征税是通过以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售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营业税”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纳税人营业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营业额进行的征税。“特别消费税”是指国家为调节分配收入规定对某些产品和服务在消费时征收的一种税。如对烟、酒、黄金、珠宝、汽车等的消费,对此的消费进行征收消费税即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是指行为人并未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各个环节上已缴纳税款的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未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应构成逃税罪,而非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使用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2]30)中指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假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①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②以伪造、变造或者其它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③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④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②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③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④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2)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取上述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不是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是另有所意图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3)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较大。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上述最高法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施取得出口退税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对上述情况明知,不明知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纳税以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逃税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应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但这里碰到的问题是,如果一次骗税行为,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其骗取所纳税款构成偷税罪,超过所纳税款的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呢?对此,刑法学界有不同观点。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我们认为,实施一行为,针对不同的对象,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可以按数罪处罚。在这种情形与下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是有所区别。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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