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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及其刑法因果关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是纳税人逃避追缴所欠税款行为的客观表现,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缴的税款,是逃避追缴行为直接的犯罪结果。因此,逃避追缴行为与无法追缴的结果之间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逃避追缴欠税罪及其刑法因果关系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除进出口关税之外,应当缴纳而欠缴的国内税。包括欠税和漏税的两种税款。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追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行为。所谓“转移财产”,通常是指从开户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中提走存款或转移到其他户头,或者将商品、产品、货物或其它财产转移到他处。所谓“隐匿财产”通常是指将现金、贵重物品、其他财产藏匿起来。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是纳税人逃避追缴所欠税款行为的客观表现,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缴的税款,是逃避追缴行为直接的犯罪结果。因此,逃避追缴行为与无法追缴的结果之间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结果发生时,才构成本罪。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五十九条[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纳税义务的欠税人。非纳税人(包括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可能成为欠税人,自然不能构成本罪。(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拖欠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逃避追缴,目的在于逃避欠缴的税款,至于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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