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法规,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而且同时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行为侵害的复杂对象,指除海关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及其征管人员。本罪犯罪对象的这种限定,有利于划清抗税罪与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线。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1)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所谓“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是指拒绝依照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如拒绝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提供纳税资料,以各种借口拖延缴纳或抵制缴纳应纳税款、拒缴滞纳金等。(2)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实施拒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本罪的暴力并不限于只能针对人身而实施,为阻碍执行征税而砸毁其使用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也应视为使用暴力。所谓“威胁”是指对征税工作人员实行的精神强制。如以杀害、伤害其本人或亲属、毁坏财产、损害其名誉等进行威胁。(3)抗税行为在税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期间实施。所谓“执行职务期间”是指从开始执行征税时起直至结束的时间范围。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如果单位领导决定并指使他人或者亲自参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单位抗拒缴纳税款的,也不能定为单位犯罪。原因有二:一是凡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单位能成为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之;二是凡单位能成为某一犯罪行为的主体,应以单位即拟定的自然人要具有实行该行为的功能。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抗拒缴纳税款的目的。(www.xing528.com)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线。虽然刑法对构成抗税罪没有规定数额和情节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抗税罪不需要考虑数额和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应将这两个因素综合进行评价,达到犯罪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
2.正确处理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当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从重处罚;有的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有的认为如果暴力抗税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罪过的形式不同,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有的认为这种情况属于转化犯,应根据转化后的犯罪处理。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在对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前,应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逃避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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