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国库券及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所谓“国库券”指国家向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发行的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有价证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指国库券以外的,由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如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这些都是国家为重点工程项目融资的重要形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可能是明知是他人伪造而使用,也可能是自己伪造、变造而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后一种情况实际上属刑法上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