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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及经济刑法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这种方法主要是指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利用设置若干隐蔽性条款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此罪主要注意研究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放款”的情况。这种行为即属于骗取信用证的信用证诈骗罪,又构成诈骗银行贷款罪,属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

信用证诈骗罪及经济刑法研究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信用证以及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开给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在一定条件下支付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根据信用证的使用功能有:(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随运输单据的汇票即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前者是指开证银行可以随时自行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在此种情况下,银行的付款承诺是不明确的。后者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除非得到信用证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所谓“附随单据和文件”是指与信用证相附随的文字材料,即跟单信用证的法定形式。单据包括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文件,包括合同以及有关协议。出口人制作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即可保证收回货款。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所谓“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是指已过期限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经开证行与申请开证人撤销的,也是作废的信用证;(3)骗取信用证的,主要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使其开出信用证的行为。(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这种方法主要是指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利用设置若干隐蔽性条款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譬如;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才能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规定船公司、船名、目的港、验货人、发运港,装船日期则须得开证申请人通知或经其同意,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再行通知等。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的目的。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诈骗银行贷款罪的区别。此罪主要注意研究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放款”的情况。在实践中,一些出口商在取得信用证以后,为保证履行合同,有时以信用证为担保向银行贷款,这就是所谓“打包放款”。因为有信用证担保,出口商比较容易得到银行贷款。待其得到贷款后,并不组织货物出口,而是一走了之。这种行为即属于骗取信用证的信用证诈骗罪,又构成诈骗银行贷款罪,属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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