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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银行结算凭证构成刑事行为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行为人使用上述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则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银行结算凭证构成刑事行为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行为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贷款等款项时,所填写和提供的凭证和证明。“汇款凭证”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的收款人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所谓“银行存单”是指储户向银行交付存款后由银行开具的载有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期、存款时间和到期时间、利率等内容的凭据和证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指除票据及上述凭证以外的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如信用卡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上述论述中作出了解释,此处的含义与其相同,不再赘述。所谓“使用”指利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里的所谓“故意”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而仍然予以使用。

(二)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前者行为的特点在于伪造、变造了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则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使用上述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则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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