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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研究》:逃汇罪与立案标准分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四十六条[逃汇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上述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修正,取消了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国有性质的限制。

《经济刑法研究》:逃汇罪与立案标准分析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外汇。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擅自”是指不在自己职权之内的事情自作主张,因为外汇储备是由国家专门机关经营与管理,公司和企业只能将自己掌握的外汇归回于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机关管理,无权将外汇存入境外的金融机构,否则,就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还必须使逃汇达到数额较大。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四十六条[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根据上述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修正,取消了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国有性质的限制。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逃汇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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