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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票证违规出具:经济刑法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因为这些金融票证具有保证付款的特征,非法开具这些金融票证将使银行资金陷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危及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公众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从犯罪对象看,前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票证违规出具:经济刑法研究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对《刑法》第188条进行修改而成的。本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机构的信用票证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所谓“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在具备约定的条件后,即可得到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取约定金额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保函”是指除信用证以外的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为用户提供担保的资信函件,是重要的银行资信文件。“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存单”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方签发的各种存款凭证,上面载有户名、账号、金额、存款利率、日期等事项。“资信证明”是指各种证明个人或单位经济实力、信用情况的文件。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因为这些金融票证具有保证付款的特征,非法开具这些金融票证将使银行资金陷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危及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构成本罪还必须“情节严重”。这是《刑法修正案》对原刑法内容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修正,将本条原规定的“数额犯”修正为“情节犯”。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单位犯罪的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也可能出于间接故意。如本罪可能存在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这两种罪过心理,这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存在罪过心理不明确的状况。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以严格责任论。所谓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www.xing528.com)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异同。两罪相同之处,从客观方面看都是提供了内容不实的证明文件,达到隐瞒事实、骗取信任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看,都是特殊主体。两罪的不同之处:(1)从犯罪客体上看,前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信用票据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公众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2)从犯罪对象看,前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后罪的犯罪对象是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有关报告和律师意见书等证明文件;(3)从犯罪的主体看,其主体性质不同。前罪犯罪主体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后罪的犯罪主体属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如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人员。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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