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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实践:客户资金未入账严惩回应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吸收客户的资金,包括个人和单位的存款储蓄。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主要指银行及其金融机构按正常业务吸收储蓄户的存款资金,不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入账,而是另立帐簿,搞资金的“体外循环”,以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谋取本单位或个人利益。后两罪均是挪用资金款项的行为。

经济刑法实践:客户资金未入账严惩回应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对《刑法》第187条第1款进行修改后构成的犯罪。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储蓄、信贷资金的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利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吸收客户的资金,包括个人和单位的存款储蓄。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主要指银行及其金融机构按正常业务吸收储蓄户的存款资金,不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入账,而是另立帐簿,搞资金的“体外循环”,以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谋取本单位或个人利益。一般表现为将帐外资金用于银行间的拆借或者发放贷款牟利。但根据《刑法修正案》此种形式不再是本罪的必要要件。构成本罪,只需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即足矣。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需两高作出具体司法解释,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特定的单位和个人。个人作为特殊主体时,仅限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www.xing528.com)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

关于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三罪的相同之处均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利用资金的行为。因此,三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均是故意犯罪。不同之处,(1)本罪客观方面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体外循环,逃避央行的监督管理的行为。后两罪均是挪用资金款项的行为。其中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挪用公款罪中的资金属国有或非国有的公款;(2)在犯罪主体上,前罪是指银行和其他具有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中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或者是依法执行公共职务的人员。且后两罪的单位均不能成为其罪的犯罪主体。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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