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有关证券、期货的交易信息。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存在和发生的事实情况。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本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1)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所谓“编造”指无中生有的捏造。所谓“传播”指以语言文字、影视等形式将信息扩散给行为人以外的人。所谓“虚假信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发生的事实情况。所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编造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公司发生的重大债务、期货交易者持仓量的大小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既编造又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消息,才可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造成后果。(www.xing528.com)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三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与《刑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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