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1款对原《刑法》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规定了一种行为,即“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应注意此修改的内容。
本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有关证券、期货发行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幕交易,是指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是指《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九条第二款、《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条第十二款具体规定的情形。二是泄露内部信息。所谓“泄露内部信息”是指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不应知道内幕信息的人员。三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所谓“明示”,这里的“明”就是明确、明白,“示”是指指示、示范,即“明示”就是通过自己明确无误地示范或者指示使对方对其传递的信息一目了然;所谓“暗示”,这里的“暗”,是遮蔽、掩饰,所以暗示是指通过表面的遮蔽、掩饰的方法使对方对其传递的信息的真正意思心知肚明。“他人”是指不知内幕信息的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即内幕交易活动。以上三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便可构成犯罪。
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指知悉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单位,以及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或单位。这些人员具体包括《证券法》第六十八条、《期货交易暂行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范围。
4.本罪的主观方面,因具体罪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首先内幕交易是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内幕信息而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进行期货交易,并且一般具有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次,泄露内幕信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与《刑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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