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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经济刑法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凡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因被发现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被撤销发行权的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都属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擅自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经济刑法研究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擅自”是指对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以内的事情自作主张。根据《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发行债券都应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因被发现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被撤销发行权的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都属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构成本罪还应达到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三十四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发行股票、债券。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擅自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www.xing528.com)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异同比较

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有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主体都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的情况下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是无权发行股票、债券的自然人和公司、企业单位;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则是有权发行股票、债券的自然人和公司、企业。(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完全相同,两者虽然都与发行股票、债券相关,但本罪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则是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方法发行股票、债券。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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