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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研究: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案例探析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峰子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至于以什么目的进行伪造、变造再所不论。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库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所谓“国库券”,是由国家为解决财政资金、建设资金的不足,由国家发行并由国家财政负责偿还其本息的一种有价证券;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是指:特种国债、特种国债券、保值公债券、财政债券、国家投资债券、国家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券制造假券。所谓“变造”是对真券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方法,对有价证券的内容进行编改的行为。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https://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危害国家金融秩序而故意予以伪造、变造。至于以什么目的进行伪造、变造再所不论。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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