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增加的新罪。是指违反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其内容主要表现为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卡号、密码、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信息资料,除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这些信息是对外绝对保密。否则,就会使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一是“窃取”,即通过秘密手段而获取;二是“收买”,即通过金钱或物质利益而换取;“非法提供”,即违法传递或者给予。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三十一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主体既可以是他人信息卡资料合法主体的持有者,亦可是非法主体的持有者。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而提供。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五)》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