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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票证罪研究:伪造与变造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本罪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证或者篡改、变动真金融凭证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有以下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⑴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⑵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⑶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金融票证罪研究:伪造与变造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证或者篡改、变动真金融凭证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金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这里的伪造,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人,假冒政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人的名义,仿照金融票证式样,制作假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变更金融凭证所记载内容的人,对真实有效的金融票证,使用涂改、挖补等方式,改变金融票据所记载的日期、数额等内容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有以下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⑴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⑵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的凭证。委托收款是异地结算的一种方式,由收款单位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到外地收款人时所填写的凭证。“银行存单”,是指储户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期、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单据。所谓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指上述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外的用于银行结算的凭证。

⑶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通常为出卖人)的一种在具备了约定的条件后,即可得到开证银行或者支付银行支付的约定的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所谓“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文件,如提货单、装船单、商业发票等。(www.xing528.com)

⑷伪造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银行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待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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