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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经济刑法研究结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非法吸收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如违反关于利率的规定,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即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经济刑法研究结果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行为人虽然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其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法是非法的。如违反关于利率的规定,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即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的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如有的单位未经批准成立资金互助组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分配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所谓公众存款,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的储蓄,如果存款人是特定的少数人,不构成本罪。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的而予以实施。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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