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金融从业者假币兑换罪:经济刑法研究

金融从业者假币兑换罪:经济刑法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二十一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金融从业者假币兑换罪:经济刑法研究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因职务而经手、管理货币上的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本人并不经手、管理货币,而是乘经手、管理货币的工作人员不注意秘密地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那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行为应按盗窃定罪处罚。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二十一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26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构成本罪基本犯构成的数量标准是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数额巨大是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情节较轻的数量标准是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之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期货经纪公司等。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