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选择罪名。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将本人持有的伪造的货币卖给他人。出售既可以是假币与真币之间的交易,也可以是假货币与实物之间的交易。所谓购买,是指将他人持有的伪造的货币予以收购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将伪造的货币从此地运往彼地的行为。运输的方法可以是随身携带,也可以是利用交通工具运输,还可以是通过邮局或者利用不知情者携带等。构成本罪还要达到数额较大。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二十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6号的司法解释: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www.xing528.com)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运输假币,对其运输的假币应当明知。不明知不构成本罪。
(二)对本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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