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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研究:伪造货币罪与实行数罪并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行为人既伪造了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购买他人伪造的货币,应按伪造货币罪和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经济刑法研究:伪造货币罪与实行数罪并罚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既包括对本国货币的管理,也包括能在本国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境外货币的管理。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因而它是价值的一般代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仿照正在流通的货币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无印钞权的企业或者个人,非法制造货币的行为。其伪造的手法是多种多样,即使用描绘、影印、制版等仿照真货币,制造假货币。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十九条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元、新台币;(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的解释,本罪所指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因而伪造在国内市场不能流通或者兑换的货币不构成本罪,若构成其他犯罪,应按构成的其他犯罪论处。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构成本罪基本构成的数量标准是,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是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一般地说,伪造货币罪的目的是为了牟利,但是法律并未将此目的作为构成本罪的要件,因此,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牟利的目的,只要伪造货币达到法定标准,便构成本罪。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其伪造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而使用的,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数量达到法定标准,应按伪造货币罪和使用货币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既伪造了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购买他人伪造的货币,应按伪造货币罪和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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