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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应对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一)》对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而来的另一罪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

国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应对研究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一)》对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而来的另一罪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权行使的正当性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保值、增值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www.xing528.com)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滥用职权是明知,对造成的严重后果是过失心理。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从理论和实践看,“滥用职权”时,不排除有间接故意主观心理。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循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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