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之后新产生的一个罪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保值、增值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尊重客观的市场经济规律,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无事业心和责任感等。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按比例进行分配,彻底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殊程序。本罪是结果犯,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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