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在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为其经营提供其他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经济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决定、参与经营项目,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等经营管理的地位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对于“亲友”的理解,指行为人的亲戚与关系密切的朋友,并非仅指直系亲属和极少数心腹朋友。所谓“盈利业务”,则是指本可盈利的业务,或是说是在正常情况下预计显然可以盈利的业务。至于明显高于市价的“购进”和“售出”,以及采购不合格的产品。其针对的对象都是自己亲友,其实质是损公肥私。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十三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获取非法利益而仍实施该行为。
(一)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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