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消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清算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本罪为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消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所谓“清算”是公司、企业在解散时对其债权、债务以及财产等进行清查登记的法律手段。在这期间,公司和企业是严禁对外进行贸易交往、债务的履行等。本行为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和作“虚伪记载”,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既对财产进行隐匿,又在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上作虚伪记载,后一行为表现为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的财产,其主要目的是逃避债务。这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均构成本罪。本罪是结果犯,还要求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七条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清算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一般具有逃避债务、侵占公司、企业资产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www.xing528.com)
(二)妨害清算罪与其他罪的界线
妨害清算罪与诈骗罪
两罪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受害人进行诈骗方面是相似的,但在构成特征上有明显区别:首先,客体不同。前者是复杂客体,后者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次,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在公司企业的清算期间发生的行为,行为表现为隐匿财产,使用了在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上作虚伪记载的手段,或者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对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后者能以任何欺骗方法,骗取财物持有人的财产。再次,主体方面,前者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清算组的责任人;后者是一般主体。最后,主观方面,故意内容有别,前者以非法占有公司、企业财产或逃避公司、企业债务为内容;后者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指向任何上当受骗的人和物。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只对该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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