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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研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经济刑法研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对《刑法》第161条进行的修正。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民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制度;二是股东和社会其他人的利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所谓“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一般分为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包括(1)会计报表;(2)会计报表附注;(3)财务状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金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既包括证券法、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行政法规对于应当披露信息事项的规定,也包括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的授权对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规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规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假”,是指记载的事项和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构与伪造;“隐瞒重要事实”,是指将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应予记载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而不予记载,或者将有利于或者不利于股东和社会公众的事项和内容,故意不予记载和反映。“信息披露”,是把公司、企业与股民和社会公众利益攸关的重要信息公开宣示的行为。目前,上市公司以及一些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否进行信息披露,而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程度有多大。违反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仅包括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规定搞虚假披露,还包括对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所谓“严重损害了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立案标准(二)》第六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刑法》第161条只规定了上市公司为本罪的主体。但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不限于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机构等,也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他们不依法披露这些重要信息,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修正案扩大了本罪的主体范围。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重要信息,会发生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www.xing528.com)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两罪具有法规竞合的关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即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实际就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这是两罪的法规竞合,属交叉竞合,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处罚。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只对该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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