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及发起人或股东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的行为,且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发起人或公司制作的,用以专门表达募集股份意思并载明有关股票发行,认股人的权力和义务,发起人情况等信息文件。“认股书”是由认股人在认股时所签署的书面文件,是发起人和认股人之间以加入设立中的公司为目的的一种供投资者所用的承诺文书。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是专指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和经批准成立,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制作的文件。“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是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公司、企业制作的,专门表达公司、企业举债并载明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和认购事项的文件。所谓“隐瞒重要事实”是指对公司、企业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一般隐瞒的是对其不利的事实。所谓“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指捏造对投资者有重要影响但是子虚乌有的事,这些编造的事一般对公司、企业是有利的方面。通过这种“隐瞒”和“编造”的事实,致使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和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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