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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罪在经济刑法研究中的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罪在经济刑法研究中的成果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出资制度和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准备成立公司期间,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在准备成立公司期间,行为人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以欺骗手段向其他发起人、股东、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掩盖真相,使他人深信已出资或已足额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行为人违法将其投资的股本抽出,减少应投资的股金份额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包括单位与个人。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办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成为股东。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而决意实施“足额”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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