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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及刑法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本罪既包括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走私入境的行为,也包括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应缴的关税而不缴或少缴,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走私入境的行为。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体废物的,参照上述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体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

走私废物罪及刑法研究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本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口废物的监管制度。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象仅限于固体废物,此次《刑法修正案》将此项修正到一百五十二条,作为本条的第二款,并增加了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内容,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物质。该物质按法定有三种形态,即固体、液态、气态三种。固体废物(包括液态、气态废物)因其性质分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即可作为废料使用的废物)。本罪既包括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走私入境的行为,也包括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应缴的关税而不缴或少缴,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走私入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止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上述数量标准的,或者达到了上述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体废物的,参照上述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体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国家禁止进口的或者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从实践情况看,走私固体废物的一般多为单位。(www.xing528.com)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与罪数问题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本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二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五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现规定的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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