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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我国(边)境的行为。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以上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我国(边)境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武器、弹药禁止进出口的监管制度。所谓“对外贸易管制”,指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对进出口货物及其它物品的种类、数量实行控制和监督的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违反海关法规”,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指在未设海关的国(边)境线上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虽然经过海关,但以伪装、藏匿、谎报等方法,蒙骗海关检查人员,偷运、偷带、偷寄货物、物品过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要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00]30 号)和《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本节所指司法解释除专门说明外,都出自以上解释,以下将以上解释简称为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本罪的基本犯:(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五)走私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其数量标准超过基本犯罪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以上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标准,按上述规定的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问题

根据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352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对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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