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和使用这些产品的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国家对上述几种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先后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行为包括以下三种:(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的行为,这里的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是指这些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含成份的种类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完全是以假充真。(2)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3)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这些不合格的产品,是指所生产的这些产品未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或者其他要求。“冒充”是指通过伪造或冒用各种质量认证标志或他人的厂名、商标等手段欺骗用户,使用户误信其不合格产品为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本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
其次,本罪还以一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本罪属结果犯。根据《立案标准(一)》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www.xing528.com)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法释 [2001]10号)本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只要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即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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