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用户、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及其他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这里讲的“电器”,是指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和家用电器。“压力容器”是指储存高压物品的容器,如高压锅、压力机、氧气瓶等。“易燃易爆产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锅炉、发电机、煤气罐等。“其他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指除上述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的产品,如汽水瓶、啤酒瓶、烟花炮竹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其行为表现有以下特征:一是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二是实施了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三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表现为致人死伤、财产严重损失。根据《立案标准(一)》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www.xing528.com)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从事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其他性质类似的产品。个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这里的“明知”是对生产、销售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性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时行为人如果“不知道”,不构成此罪。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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