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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研究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以及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对“食品”用语的解释规定是: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观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食品无毒无害,并给人以补充营养,这是食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本罪所指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特指已毒化了的属于食品原料所制作出的食品。不包括掺入有害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所谓“严重食物中毒”,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性动植物等引起的严重爆发性中毒,它的特点是潜伏期短,来势急剧,很多人在短时间内同时发病或先后相继发病,均以急性胃肠炎症状为主。所谓“食源性疾患”,是指通过食用含致病性寄生虫和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而引起的疾患。所谓致病性寄生虫有:猪绦虫、肺吸虫等。致病性微生物有:由牲畜疫病污染而产生的炭疽、猪瘟疯牛病等。

根据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www.xing528.com)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指在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人和单位。这之中既包括有合法身份的人和单位,也包括有合法身份的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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