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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 研究与构成概念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立案标准(一)》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案]生产、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劣药 研究与构成概念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本罪的对象限于劣药。所谓“劣药”依照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限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参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本罪是实害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3]8号):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立案标准(一)》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www.xing528.com)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多余。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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