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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主体及特征-经济刑法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其身份合法与不合法者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表现出本类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所以在他们看来,所谓法人犯罪就是泛指法人和非法人的合法社会团体所实施的犯罪,使用法人犯罪这一名称是不会发生误解和歧义的。法人犯罪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我国刑法在其总则中以第30条作了明确规定。

经济犯罪主体及特征-经济刑法研究

经济犯罪是一种职业犯罪,因此,构成此类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特定的某种身份。这种身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经济活动的经营者,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即利用市场运行规则实行经济活动的人。因为经济犯罪是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人的所作所为。另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因为这些人拥有对经济管理的职权,形成对经济运行的重大影响。故没有以上两种身份的人,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从本罪主体内部结构看,其构成主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自然人,二是单位。以下对这两大类主体给予分别论述。

(1)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分。只要求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是犯罪的一般主体。除了上述条件,还要求必须具备一定身份的自然人才可能构成犯罪主体,而这种身份是以他所从事的实际经济行为而加以确定,不论其身份是否合法。即,其身份合法与不合法者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表现出本类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另外,这类犯罪中的有些罪,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或者某些身份的依附性较强,因而在这些犯罪中还需要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其犯罪主体。譬如,这些特殊主体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等,对于这些特殊主体的犯罪来说,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才可能构成该罪;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可能单独构成该罪,如果伙同特定身份的人实施该罪,则以该罪的共犯论处。

(2)单位犯罪。人们以什么名称来概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实施的犯罪是一个有较大争论的问题。在国外,在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一般都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实施的犯罪称作法人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在外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称作法人犯罪,并非专指严格意义上的法人,而且还包括非法人的合法社会团体在内。这一点有的国家在法律上作了明文规定,有的国家虽无明文规定但已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所以在他们看来,所谓法人犯罪就是泛指法人和非法人的合法社会团体所实施的犯罪,使用法人犯罪这一名称是不会发生误解和歧义的。法人犯罪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我国刑法在其总则中以第30条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在31条对单位犯罪实施的犯罪也作了规定,指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虽然我国刑法上规定了单位犯罪,但以何名概括,学界仍存在争论。这里有两种主张:其一是主张称作法人犯罪,另一则主张称作单位犯罪。边沁曾经指出:“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又指出:“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我们对待法律制度的态度,是既然立法上选择了单位犯罪这一名称就严格服从,但也不放弃批评。立法上对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不作界定或解释,造成纷争和混乱将是不可避免的。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尽管立法上规定了单位犯罪,并不意味着大大小小的单位都可充当单位犯罪的主体,都须追究刑事责任,而单位犯罪的实质、要害和范围,应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些社会组织中的法人和准法人单位,否则难以划清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有组织犯罪之界限。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把单位犯罪基本视为法人犯罪,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应属同类属性的犯罪。尤其要注意的是,我国新的《公司法》以明确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可以说经济犯罪主要表现是单位犯罪即法人犯罪。因此,对单位(法人)犯罪应给予深入的研究。我们认为对单位(法人)犯罪可作如下定义:

所谓单位(法人)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决策机关或代表、代理人基于合法社会组织的意志和利益而决定的,并以组织名义实施的,故意或过失地侵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关系,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组织行为。

这个定义着重强调以下几点:(1)单位(法人)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刑事犯罪,故首先应具备普通刑事犯罪的一般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的惩罚性。它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体关系;(2)单位(法人)犯罪又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有其特殊性,包括特殊本质和特殊行为方式,即基于合法社会组织的意志和利益,经其决策机关或代表、代理人决定并以其名义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此点是它与自然人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质的区别;(3)单位(法人)犯罪产生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严重危害我国市场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其社会历史烙印和市场经济时代色彩鲜明,这应是规制和惩罚单位(法人)犯罪的出发点和归宿点;(4)单位(法人)犯罪为刑事法律所确认,法律没有规定的不是单位(法人)犯罪。单位(法人)犯罪的法定性,意味着单位(法人)实施犯罪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能构成一切犯罪。这是因为单位(法人)虽能产生犯罪意志,但终究不是自然人。至于这个犯罪圈划多大,应受社会经济发展、立法、司法资源和理论研究程度等诸因素的制约,不可随意或轻率。

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应当具有以下必备因素:(1)依法成立具有合法性。这里说的“合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经由国家机关批准(或命令)设立的或通过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的,而非法设立的单位或临时成立的单位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2)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营,拥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这是构成单位行为能力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之一;(3)有自己独立意志和利益,并以自己名义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4)有自己组织机构、名称和自然人成员,并以自己名义独立地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因素的互相结合才构筑而成单位这一社会有机体。在这个社会机体里,它们互相联系、结合、密不可分,从而构筑成为一个整体组织。这种组织的整体性,是单位犯罪主体上所表现出的一大特性,也是它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最主要区别之一。

根据上述概念,单位(法人)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法人)组织,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既有法人单位,也有非法人单位。具体分析如下:(www.xing528.com)

(1)公司。所谓公司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以一个或多个股东投资为基础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的类型有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之分,其中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但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中有的却具有经营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独立经营活动,独立签约,享有某种民事权利和承担某种民事义务,独立参与民事诉讼,因而可视为准企业法人。

(2)企业。所谓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能够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在我国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联合、合伙、独资、台资等企业,在此需要说明的是:①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基本组织形态,企业涵盖公司,它们之间具有种属关系。刑法第30 条列举的企业,仅指狭义而非广义,即指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该条将公司与企业并列,并非违反了概念间种属关系,也不是说公司不是企业,这是与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形成的结果。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依据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客观现状。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法制的健全,有些主体将会从犯罪主体消失。②独资企业,即指私人独资企业,原不具有法人资格,新的《公司法》已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因此,私人独资企业也可成立公司,具有公司法人的资格。③合伙企业,即指二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体。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它是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它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④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创立的一种“职工集资入股、资金联合、劳动合作为主”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不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多种多样,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办的都可实行股份合作制;而个体私营、合伙企业也可转化为股份合作制。因此,这些情况比较复杂应注意区别。

(3)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事业(包括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发展事业),有独立经营或财产的社会组织。在我国多数事业单位是法人,但也有少数依附其他单位,不能实行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中,有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社会事业,并以自己的一定经费和收入享有某种民事权利和承担某种民事义务,独立参与民事诉讼,具有准法人地位。

(4)机关。所谓机关主要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各级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机关,而执政党机关可视为国家机关。一般说来,国家机关都是机关法人,但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如省政府下设专员公署、驻外办事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党政机关就其性质而言,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人,更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活动。这是由于开放之初,全民经商留下的后遗症。随着党、政、军、司法等机关退出市场,其将会在犯罪主体中自然消失。

(5)团体。这里所说的团体也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包括依法成立的各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这些团体属于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非事业性的社会组织,有别于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这些团体单位中有不少是法人,称之为团体法人,但也有许多团体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单位中,有的能够独立参与民事诉讼,具有准法人地位。

据上分析,作为单位(法人)犯罪主体,并非是所有大大小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都能成为犯罪主体,只有其中的法人单位和具有非法人地位的准法人单位才可构成,以划清单位(法人)犯罪主体与非单位(法人)犯罪主体的界限。我们把单位(法人)犯罪主体界定为法人单位和具有非法人地位的准法人单位,是符合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现代社会经济秩序的社会实际及其发展趋势的,也与立法目的和任务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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