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所谓秩序,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即“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那么经济秩序说到底就是调和各方经济利益达到一种平衡,经济利益需要不断调整,追求新的平衡。所谓市场经济,“即市场导向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和主导的经济运行形态,其一般经济活动能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而展开,市场机制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并起基础作用”。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使之成为市场活动的基础手段就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市场机制自身难以克制的缺陷,即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垄断,抑制了公平竞争。需要运用国家之手,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实行干预,以此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严重破坏和干扰市场经济的行为,国家以刑法的形式给予惩罚之。准确的表述,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以经济刑法的形式维护而被不法的经济行为侵害的的市场经济秩序。其特点是:
(1)经济犯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法益。在大陆法理论中,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社会关系)被称作“法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三个层次,根据犯罪所直接针对和侵害的法益划分犯罪的类别,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因为任何一种经济犯罪均是侵犯了某种市场秩序,从而侵害了某种公平、或是竞争的公平、或是交换的公平、或是分配的公平。但无论是哪种经济犯罪或是所采取了何种形式,都不是以特定人为侵犯对象或其最终受害人并非特定,易言之,经济犯罪侵犯的主要是社会整体利益。
(2)经济犯罪同时也侵犯了个人法益。经济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所以有些学者将此类犯罪称为图利性犯罪。在国外司法实务界,往往是通过对个人法益侵害的多少来衡量对社会法益侵害的大小,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数额极高时,即认为有碍经济生活秩序并危及经济活动。”我国刑法理论上将此类犯罪称之为数额犯也具有此义。
(3)经济犯罪与法定犯。经济犯罪与传统自然犯不同。自然犯其应受刑罚处罚的依据乃是建立在“自体恶”的基础上,其行为本身自然蕴含着犯罪性,即使刑事法律对其未加规定,人们根据一般的伦理道德观点,也认为应加非难,对其作出有罪评价。法定犯相对于自然犯而言,是一种较多依靠智力而较少依靠体能的犯罪,其所以构成犯罪,非基于自然理性之要求,也不是对“社会伦理价值的基本价值”所为之不法,而与由行政目的之需要与相关法规之规定,其应受处罚性乃是建立在“禁止恶”的基础上。既如此,就决定了各国对自然犯的规定大同小异,而对于法定犯的规定则差异极大。(www.xing528.com)
(4)经济犯罪的类型多样,且随着社会变迁,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①垄断与不公平竞争的犯罪。譬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方面的犯罪,它破坏了市场的活力—公平竞争秩序,它已成为市场制度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②金融犯罪。是指侵犯金融秩序的犯罪总称。它包括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犯罪、证券犯罪、票据犯罪及其他商业票据犯罪等犯罪。③税收犯罪。如果说合同法长久以来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因为人们十分重视交换上的平等与公平,那么时至今日,分配的公平已进居首位,税法占据人们生活的重要程度就不言而喻了。不少国家税收犯罪已被公认为自然犯。④保险犯罪。现代生活中,保险制度已成为社会安全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犯罪主要领域,最主要的形式即保险欺诈行为。⑤破产犯罪。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必备制度,一方面具有加快经济流转、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时时面临被滥用的危险。⑥其他经济犯罪。这主要是一些与经济犯罪具有交叉关系的一类犯罪。譬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商业受贿等犯罪。
同时,本类犯罪中的各个具体犯罪也可能侵犯其他客体,如生产,销售假药罪所侵犯的客体,除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外,还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集资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外,还有公私财产所有权;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外,还有打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正常司法制度。但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公私财产所有权、正常的司法制度,都不能认为是经济犯罪的类客体,因为它们既不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也不是本类犯罪中每一犯罪都侵犯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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