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究其性质也符合一般犯罪的属性和规律。因而,一般犯罪的刑事政策总方针当属无疑的也是关于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总方针。其内容,即“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的策略。但经济犯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出的一种新型犯罪,它与传统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执行综合治理方针政策时,更有其明显的特色。针对经济犯罪生成原因和犯罪趋势特点,党和政府着重采取和强化下列对策和措施:
(一)加大反腐力度、强化党风建设、制定治本之策、提高执政能力。
在我国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克服其消极负面影响,首先要抓的就是执政党的党风建设和党政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对那些贪污腐化的堕落分子进行毫不留情的严厉打击,将其清除出党和干部队伍,是扭转不良的社会风气,保持党的纯洁和朝气蓬勃的奋发精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措施。近几年,党和政府在抓反腐倡廉中执行和落实综合治理方针,特别在“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上煞费苦心使工作一步一步落实到实处。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治理,使工作初见成效。党和政府一再重申,对腐败分子绝不姑息迁就,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对他们的打击一直处在高压的态势。如对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中、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等一批贪官的严惩。明示了党和政府对惩贪反腐的决心。从多年反腐斗争中,也使党和政府充分认识到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和严惩是必要的,但这只是治标,如何有效防止腐败的产生,实施治本之策才是最重要的。在党的十六届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各级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意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了加强权力运作的制约和监督,《决定》还规定了“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为了落实,中央全会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分别在2005年和2006年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加上1995年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些《办法》、《规定》、《条例》均是以法规的形式进行颁发。规定的内容具体、明确、规范、便于操作,将中央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植于法治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较完备的反腐的法律体系,体现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治党、治吏的法制理念和依法治腐的新措施,必将极大的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二)大力发展生产,提供致富平等权利和机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犯罪学家霍华德·齐尔认为,工业革命亦即现代化进程之始,是犯罪由传统转向现代的分水岭。[21]所谓现代化是指在科学技术尤其高新技术带动下,以经济发展为主要带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协调发展的变迁过程。塞缪尔·亨廷顿指出:“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22]这就是说,现代化之始及其推进必然引起社会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引起社会关系的重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容易引起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和“金钱至上”的“物欲观”,随之相伴而来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导致犯罪问题的发生。由此可见,社会的现代化是要付出代价的,其代价之一就是导致犯罪的发生及其对社会新秩序的反叛。虽然这是市场经济消极负面影响,但并不等于我们在这负面影响的前面只能坐以待毙。按照哲学的观点,事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关键是我们要为这种转化创造必要的条件。我们认为创造转化的必要条件无非是两个因素,一是精神因素,二是物质因素。是这两个方面的相互促进和转化。应该说,我们的党和政府这几年在这些方面进行了战略性的部署和谋划,花费了大量精力,并身体力行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伟大实践。以物质因素而言,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方针。具体部署新农村的建设,取消农业税收,在农业结构调整上给予政策优惠的扶持,在城市稳步的建立起了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了城市人口低保的发放标准,千方百计地广开就业门路,减少下岗人数,为自主创业人员在税收和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尽最大的努力给社会成员提供占有或利用社会资源致富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扫除特权,全面实现公平竞争。从精神因素看,更是党和政府纳入长期规划的精神文明战略措施之中。从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的方针,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胡锦涛同志在2006年3月4日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树立了正确的荣辱观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只要我们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一起抓,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铲除产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我们就能通过治本,实现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真正幸福生活的目的。
(三)依法治市,完善市场经济的规制法律,形成防范合力。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通过国家之手,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完整法律体系,遏制其消极负面影响。从我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为了适应其发展,我国立法机关有针对性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市场规制的一系列法律,它们是《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竟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金融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以及自然资源、能源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现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具有经济宪法作用的《反垄断法》,构筑起了一道道除了刑事法律外,较为完备的非刑事法律预防经济犯罪的法律屏障,这就叫民商法本位、刑法辅之的法律预防机制。改变了我国数千年来形成的刑法本位、重刑轻民、往往刑先行的预防体系。这是适合于预防经济犯罪的法律预防机制。因为经济犯罪一般趋利而生,且许多是由违法行为转化或过渡而来的,正是法定犯的犯罪特点。因此,对于经济犯罪不但要“以毒攻毒”,而且要将其拦挡在违法阶段上,不容放纵而让其扩大轻易进入刑事领域。如果这一关拦挡、阻截不力造成犯罪增多和上升,不但加大了刑法成本的支出,而且给经济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再说,动刑要经过侦查到审判较长诉讼过程,往往缓不济急,难有及时性。而采取非刑罚的民、商、行等其他制裁方式和手段,则敏捷、快速、及时、效果明显,甚至立竿见影。当然,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刑法无疑是不可缺少的,也是重要的,但毕竟它具有最后性和补充性,这是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刑法介入需要坚持的一个准则。
(四)重视行业团体组织,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净化功能。为了保障同行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要注重行业协会自治组织、团体的创设和发展。一般而论,这些行业团体组织,都有其内部规则,甚至制定出一般性的企业行为规范,对其中的违反者都有实行行业纪律制裁和处罚之规定,直至除名,因此对企业的不法经营活动具有很大的约束力,使其不得不端正经营行为。行业采用自体组织内的这种自律净化功能,对于防范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之发生,无疑具有直接重要的作用。故政府需重视并给予必要帮助,使其制度化。通过自身的自律机制,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的机率。(www.xing528.com)
(五)注重国际性市场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随着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犯罪也愈凸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所谓国际性市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的经济活动跨越两个以上国家或区域,破坏本国和国际社会经济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3]国际性市场经济犯罪的发生,究其原因,一是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形成富国与穷国,国际贫富差别悬殊。经济犯罪在各国的或进或出,都基于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极大的不平衡及其由此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的刺激;二是世界各国法律规范的差异性(即法律受一定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影响而形成的差异性),在客观上形成了国际管辖空隙,可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尤其各国刑事立法、管辖和处罚的不同,形成了罪与非罪界限的不同,犯罪名称的不同,刑罚制裁轻重的不同,这就为行为人在实施经济犯罪后逃避打击提供了可选择的安全“通道”,使其有恃无恐,从而助长了实施国际性经济犯罪的气焰。譬如:顾雏军虚假出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职务侵占以及伪造公章案中,他利用大陆、香港、开曼群岛不同的财务制度,违法运作资本杠杆,在短短五年内建立起了所谓规模庞大的产业体系,为顾雏军本人聚敛了巨大财富,就是一个最好例证;三是在当今世界以发展经济为主的背景下,以致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打破封闭,转向开放或扩大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加之现代交通、通讯和高科技发展提供的很大方便,促成了当前世界经济的活跃和发展,但这也足以为经济犯罪所利用,尤其同前相比几乎不存在什么大的自然环境障碍,在极大追求最大资本效率的驱逐下,就会不择手段的铤而走险,不计后果。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证英国工人活动家和政治家托马斯·邓宁的论述那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24]鉴于当前国际性经济犯罪发展态势,我国在对这方面的犯罪打击和预防还处在相对薄弱的环境下。为了应对现实的需要,党和政府强化了防范和惩罚的对策和措施。在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加入一些国际组织,签署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注重履行其国际义务。譬如,建立起了相应的反洗钱犯罪的机构和组织,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我们也深知,在对国际经济犯罪地打击和遏制方面,还存在缺陷和不足,需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主要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我国已加入了WTO,因而在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下,注意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与革新。尽管WTO是一个纯经贸组织,但由于经济与政治和法律从来具有不可分割性。日趋加速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正在深刻影响着各国人民的传统社会生存方式,各国的政策、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表现出趋同化的特点。如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国际管理的法制化、经济生活的自由化等等。在WTO的作用下为各国人民所共同接受的法律价值、伦理价值等正在迅速增加。从表面上看,刑事政策与WTO并无直接关系,但是,WTO成员国的社会政策必将受到WTO的影响,而作为社会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政策无疑也会打上WTO的深深烙印。同时,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先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公约》等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因此,在这一系列国际法律框架下,深入研究我国刑事政策之不足以及如何调整、革新,为我国制定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注重国际合作。所谓国际合作是指联合国对于打击犯罪以及各国的国际性、区域性共同打击犯罪的合作。联合国从成立以来一直关注打击犯罪问题,在每五年召开的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对经济犯罪问题被多次列入议题。特别是制定了一系列旨在遏制贪污、贿赂的决议和文件,如在1990年在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的《反贪污实际措施》,该文件建议各成员国,通过修改刑事法律、堵塞贪污漏洞;建立预防和滥用权力的行政法规机制;制定举报、侦查、起诉和审判贪污犯罪的程序;制定没收贪污财产法的法律;制裁卷入贪污案件的企业。1992年联合国成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我国是成员国,该委员会在1994年审议并通过了《政府官员国际行为守则》,并在1997年提交联合国大会通过。在1997年召开的年会上,通过了题为“开展国际合作,打击在国际商业和交易中贪污腐败和行贿、受贿行为”的决议草案,提出了国际社会联合行动打击贪污的战略。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打击商业往来中贪污,贿赂行为的宣言》,要求各成员国对于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犯罪化。在1998年通过了《关于国际合作打击国际商业往来中贪污贿赂行为的决议》,为世界各国联合打击贪污、贿赂营造了基础,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和支持。因此,鉴于经济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打击经济犯罪的必要性,我国应积极参与联合国反经济犯罪活动,并寻求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其他相关国家的联手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3)做好基础性的防范工作。加强海关和边防的监管、合理、合法、有效地控制国(边)境线上的人口流动,截断国际性犯罪的国际通道。同时,要注意信息情报网、库通联,建立健全世界性信息情报网和信息情报库,互通互联、掌握动态、跟踪犯罪、及时发现、即刻打击,甚至“先发制人”,出奇制胜地把国际化经济犯罪消灭在谋划或预备阶段,给世界各国和人类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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