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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境外学者观点:经济刑法研究结论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学者萨瑟兰在1940年写出了“白领犯罪”的专题论文以及后来为此写成专著。他指出所谓“白领犯罪”,即指“受社会所尊重并且有崇高的社会及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萨氏认为,构成白领犯罪的条件或要素,均可以在经济犯罪中发现,因此经济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种典型形态。但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重合的,表现为一元的社会结构。

国外境外学者观点:经济刑法研究结论

美国学者萨瑟兰在1940年写出了“白领犯罪”的专题论文以及后来为此写成专著。他指出所谓“白领犯罪”,即指“受社会所尊重并且有崇高的社会及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萨氏认为,构成白领犯罪的条件或要素,均可以在经济犯罪中发现,因此经济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种典型形态。此定义给了这样一个启示:“白领犯罪”是在职务活动中实施的也即是公职人员,工商企业或自由职业之从业人员在其职业角色上的图利行为。这种行为损伤了社会对该职业在角色上的期待,因而这类犯罪又可称为“职业犯罪”或“业务犯罪”。

1932年荷兰法学家莫勒提出:“经济犯罪是违反所有以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生活为目的而制定的法规的犯罪行为。”莫勒则将经济犯罪的侵害客体区分为两个层次:直接侵害的是经济法规,间接侵害的则是经济生活。

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芝原邦尔在他最近所著的《经济刑法》一书中曾指出:“在以事后问责为主的社会,国民或企业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确定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以种种方式被追究责任。……犯罪与刑罚可以说是构成该公正行为规范的核心部分”。他认为经济犯罪也可以说是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电视或报纸所耳闻目睹的那些企业犯罪。(www.xing528.com)

台湾学者林山田归纳各家之言,得出了自己对于经济犯罪的定义,他认为:“经济犯罪乃指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和经济交易事务所允许的经济合同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为存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所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之有关法令,而危害正常之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甚至于破坏整个经济结构的财产犯罪或图利犯罪。”

综括以上概念,至少说明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经济犯罪的主体应是从事经济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是针对与政治国家所对立的市民社会的市民而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自从私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但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重合的,表现为一元的社会结构。高度的集权使得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的分离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完成的,这种分离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即市民社会的市民)都是自由平等的主体;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使经济成为纯私人的领域。而且,政治国家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并且为市民社会服务,限制政治国家权力向市民社会渗透;第二,经济犯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建立在国家调节机制之上由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国家整体的经济秩序与制度;第三,利用合法形式而施行对健全之国民经济危害的不法图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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