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由农村各种信用形式的组织机构组成的地位不同而又互相联系,具有整体功能的体系。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目前已形成了现行模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督和管理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密切结合、协调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这仅仅是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阶段性成果,我国国民经济体制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多种农村经济成分正不断发展,其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都在发生变化,这必然也会影响到农村金融体系的模式、结构和功能,为此需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组织机构。我们认为多元化的复合信用形式最符合我国未来农业金融的发展需要,即建立一个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等为代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证券营业机构等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组织体系,各种形式的民营经营性金融机构,改革分布广泛的农村信用组织体系,从而构成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共同组成多元化的、复合式的中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即沿着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三者职能明晰、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方向进行。
我们之所以选择多元化、复合信用式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依据以下一些因素。
(一)适应中国农村经济的多层次、多样性特征
我国农村经济由于受到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地缘经济的影响,发展很不平衡,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从经济成分构成看,有国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合作经济、私人经济、合资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及小农经济等多种成分;从经营方式来看,有现代企业制度下形成的公司化经营,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经营模式,还有自给、半自给自足经营方式;从生产方式分析,既有现代的大工业生产群体,也有机械半机械的生产作坊和企业,还有畜力和手工劳作的自耕农;在中国广大农村,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短时期内不会改变。农村经济的这种不平衡性、多样性,就决定了我国农村金融不能只有一种组织形式,而应是多元化的、为不同层次的经济组织服务的多种组织形式。因此,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必须有包括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机构发挥作用,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机构适应农村中高层次的生产、经营需要,以农村合作银行为代表的合作金融机构在乡村地区发挥作用。只有实现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才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层次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基于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和金融业、农村金融业发展变化而得出的必然结论
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各地区经济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其发生了相应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特征。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但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中,非国有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也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中,非国有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需要有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选择多层次、复合信用式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中国农村经济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体系的客观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复合信用式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不仅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所规定的农业经济的改革行为,而且是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必然产物。
(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复合信用金融组织体系的必然性
在农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复合信用金融组织体系,是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组织,以及其他各类金融组织作用的必然要求。
一是应强调发展农业中政府所担当的职责和义务,然而仅仅靠政府金融机构或政府补贴提供给商业性金融机构,用以支持农业发展,这会增加国家财政困难,无法满足农业信贷资金的更广泛、巨大的需求。但是,面对中国工业与农业较大的差距,国家有必要为扶持农业发展而投入资金,因而客观上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农业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www.xing528.com)
二是充分肯定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合作金融机构的实力,无法满足我国农村信贷资金需求。充分利用合作金融组织的职能促进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已为世界上大多国家所普遍采用,而且经验证明十分有效。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农村主要是两种经济主体,即农户和乡镇企业。与城市众多的经济主体相比,如与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高科技企业、金融类企业相比,这两种主体的特点是经营规模小、经营风险大和盈利水平低。特别是农户以家庭方式经营小规模农业,不仅盈利水平低,而且很难抵御自然灾害。大多数乡镇企业是中小企业,平均资金规模和盈利水平也较低。对这两种主体而言,需要合作性金融组织(即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为它们提供服务以支持其发展。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规模小,随着城市经济和农业以外行业中盈利机会的增加,资金流出农村和农业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在特定时期(如1990—1994年期间,全国经济发展“膨胀”时期),是相当严重的,并且农村信用合作社分布广泛,点多面广,正可以适应中国广大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因此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并发挥其作用,是有重要意义的。
三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可向农业提供信贷资金,但这种金融机构自身营利性与农业信贷低利性、风险性相矛盾,这就决定它也无法提供足够、合理的信贷资金及其他金融服务。特别是中国的农业发展水平落后,抗自然灾害能力极差,其信贷的风险性、低利性更加突出,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只能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部分资金需求。这主要是在政策性金融示范和倡导下,商业性金融可以发挥作用;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对一些效益好的项目,商业性机构在合理审查基础上,可以对其起到支持作用。
四是在中国农村经济结构出现多元化格局的情况下,民间金融组织包括私人银行,应加以整顿、清理,对于那些符合金融机构设置条件,经济发展确有需要且制度健全的,可以让其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运营,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多层次的融资需要。
五是中国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决不仅仅是贷款,供给部门也决不仅仅是信用社、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即便是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农村居民信息不畅,现代金融服务缺乏感性认识,也不能被认为是金融需求不足,而不需要提供“供给”。比如对许多自然灾害发生较多、较大的地区,对保险业的需求就十分迫切和重要。另外,在保险、结算、证券委托、代理等方面的服务,目前农民的认知程度还不够,但如果能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促使农民认识到这些金融服务具有优势,可以开发潜在的需求市场。萨伊定律“供给会自行创造需求”,在农村金融市场会得以验证。
六是在多元化的农村复合金融组织模式中,在金融组织制度安排上,要避免形成独家垄断格局,保持机构间竞争性,又要充分考虑未来电子信息和通信技术在中国农村广泛运用的可能性。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必须实现多样化,在兼顾各地区需要与可能的前提下,必须建立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商业保险公司和证券机构在内的多层次机构网络,并能提供包括存贷款、融资、证券交易、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在我国农村建立复合式信用体制,正是综合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现实选择。
复合信用式的金融组织体系,不仅有利于各种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的优势,广泛筹集和融通资金,促进农村各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继而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协调和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金融业效率和质量,进而促进农村金融组织的合理有序发展,也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四)宏观金融调控体制改革必然要求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多元化改革
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宏观金融调控体制进行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应更多地实行间接调控。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其作用和效果发挥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控客体(被调对象)行为方式的转化,取决于调控客体能不能对间接调控措施做出合理反应,否则金融宏观调控改革就缺乏必要的微观金融基础。从另一角度而言,包括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在内的全国金融组织制度的发育程度,直接制约着金融宏观调控体制改革的实现和绩效。因此,农村金融组织制度进行多元化改革,是必然趋势。因此构建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金融性质的,多元化、复合型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有利于强化中央银行的调控作用。比如,在1997年以前较长的一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合作社进行调控,这不可避免地有增加“时滞”的缺陷;将一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农村合作银行,使其按照商业银行的机制运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调控客体,将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控措施做出积极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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