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农业金融组织制度安排是有差异的。这主要是各国依据本国不同的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状况而制定的。以下一些经验可为我国发展农业金融、完善农业金融体系提供借鉴。
(一)各国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支持农业金融发展,促进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完善
为了解决农业金融组织吸引资金水平低和能力差的问题,保证农业资金的充足供给,政府必须重视并参与农业金融活动。政府参与农业金融活动方式很多:一是通过官方农业金融机构,提供农业信贷资金;二是运用政府补贴办法,通过其他信用系统,保证农业资金供给,如政府支付商业银行补贴,再由商业银行发放农业贷款;三是政府扶助合作金融组织。
(二)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各国都十分重视农业金融组织建设
完善的农业金融制度,可以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农业金融组织制度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结构,其是否完善与健全,会影响到农业金融在提供农业资金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建设。如1916年美国依据《农业贷款法》开始建立合作农业信贷系统;1975年印度政府颁布了建立地区农业银行的法令,各地依据这法令陆续建立地区农业银行。
(三)各国对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模式的选择,必须尊重一国的实际社会经济条件
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模式,主要是合作金融式、商业银行式、国家集中式和复合信用式。每种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模式,都有自己特定的存在条件。一般情况是,每个国家政府都是依据本国经济发展、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农业经济和农业金融发展总体状况和水平,依据本国政治制度状况,依据于经济发展中的集中化程度或市场化程度,而组织本国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模式。(www.xing528.com)
所以一国如果选择、设计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模式,相对适应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金融发展的需要,就会极大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反之,将会对农业经济起到阻碍甚至是桎梏作用。
(四)合作金融组织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各国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之中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一个国家是以农业为主导产业,还是处于次要地位,各个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发展合作金融组织,使之存在于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中。合作金融所具有的“天然”优越性特点,在各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中得到体现。当然,这种优越性并不仅仅局限于早期的合作金融理念,以后阶段的“异化”也是其优越性的一种体现。
(五)各国在选择农业金融组织模式时,不拘泥于某一种特定的模式
各国在选择农业金融组织模式时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其他模式共同发挥作用,呈现出多元化、复合式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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