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高度的法制化国家,在遵循一系列的农业金融法律的基础上,美国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日趋完善。目前其相对完整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主要是由私营金融机构、合作农业信贷系统和政府农村信贷机构三部分有机组成。
(1)美国办理农业金融业务的私营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和经销商。从商业银行来分析,美国的商业银行按注册情况可分为国民银行和州银行两类,是一种公司组织,属私营金融机构,有比较完备的经营制度和操作规程,普遍办理农业贷款业务。从人寿保险公司来分析,人寿保险公司是美国最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资产绝大部分运用于长期债券和不动产抵押贷款,美国长期农业贷款的1/5是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从经销商来分析,经销商提供的农业贷款属于商业信用,经销商提供的农业信贷,既方便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又有利于推销农产品,应用较为广泛。
(2)合作农业信贷系统,合作农业信贷系统是由美国政府领导建立的农场主合作金融体系,性质为以农场主私有经济为基础的农业合作金融。其基层机构的信贷协会遍布全国农村。这一系统主要机构为:联邦土地银行和联邦土地银行协会(办理长期贷款);联邦信贷银行和生产信贷协会(主要办理中短期贷款);合作银行(主要对农村合作社提供资金)。
(3)政府农村信贷机构。美国政府建立了直属农村信贷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有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以及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等。农民家计局是美国农业部直属的农业信贷机构,其农业贷款业务主要有农民家计贷款、农村建房贷款、农村社区发展贷款、扶持农村工商企业贷款等。商品信贷公司为联邦政府属下的一个公司组织,其任务主要是对产品进行价格支付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主要业务品种有农产品抵押贷款、灾害贷款、仓储设备贷款、差额补贴等。小企业管理局是独立的政府贷款机构,由美国国会拨款创办,专门为不能从其他借款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是美国农业部的下属机构,其任务主要是对农村非营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
(二)日本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
日本的农业金融在现代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保证农业投资增长,推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农业现代化实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构成了现代日本金融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政策性和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金融组织中具有重要地位。日本的现代农业金融体制,主要由“农村制度金融”“农协系统金融”和“民间农业金融”三大体系组成。
1.农业制度金融
所谓农业制度金融,是指“基于法律、政令、规则以及条例等,为实现政策目的,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通过融通财政资金或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利息补贴,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性融资活动”的总称,又称“农业政策性金融”。农业制度金融是日本现代农业金融体制中的官方部分,其运营基本由官方及其代理机构来控制和操纵,其资金也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贷款,其他资金来源则视不同的政策融资项目而定。国家由农业制度金融体系提供的政策性融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农村公库融资。其宗旨是当农林渔业向其他金融机构筹资发生困难时,向其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以增进农林渔业的生产能力;农林公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向中央财政的借款,一般是占到其全部资金的90%以上,分别由中央财政中的资金运用部资金、简易保险年金和产业投资特别会计等项目的贷款,此外还有中央财政提供的资本金和以往贷款的回收款,但此两项资金来源合起来还占不到其全部资金的10%。农林公库融资的主要项目,最初主要是向土地改良、造林、建设渔港等基础设施和共同利用设施及公共事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后来为适应农业发展和农业政策的需要,融资项目不断增加。目前农村公库的融资项目首先分为农业关系融资、林业关系融资、渔业主要融资和农林水产品加工流通关系融资四大类,在每一类融资中又包括许多具体融资项目,如农业关系融资项目中,又包括“推进农业结构改善事业”“综合设施建设”“农业基础整备”和“维持自耕农”等具体项目。二是农业现代化融资。此项融资项目在1961年《农业基本法》颁布后,为满足农业现代化和改善农业的资金需要而设定的。具体运作方式是在农村金融系统及其他金融机构一定条件下,即向农民提供与农业现代化有关的贷款时,国家尤其是地方政府即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以此来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减轻农户的利息负担。融资项目设立以后,得到日本农户的广泛利用,国家绝大部分农业设施购置资金均要通过此项目融资获取优惠贷款。三是农业改良资金融资。此融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贷款一般委托农协组织代办,期限不超过10年,不收取利息;主要是对具有区域典型示范效应的事业提供资助,具体融资项目包括“改善生产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改善农家生活”“培养青年农民”四种。
2.农协系统金融
农协系统金融是由各级农村信用组织经办的农业金融,它由三级组成:最低层为村一级基层农协的信用部门;中层为县一级的“信用协同组合联合(联合)会”,简称为“信农连”;最高层为中央一级的“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各级农协金融组织有着非常密切的业务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又有各自的职责范围。基层农协信用部门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即一方面直接吸收农户存款,另一方面又向资金短缺农户发放贷款。剩余资金原则上以存款形式上缴“信农连”,而无权自行向农协系统以外部门转移。“信农连”在农村系统金融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对基层农协信用部门开展业务,吸收基层农协的剩余资金,对资金不足的基层农协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其自身的剩余资金又原则上上缴“农林中金”。“农林中金”是农协系统金融中的最高机构,可称之为农协系统金融的“总行”,又是全日本的最大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要比“信农连”和基层农村信用部门广泛得多,除经办农协系统的资金融通业务外,还可以对系统外有关机构开展存款和放款业务,发展“农林债券”,并可经营外汇业务,还是农协系统金融机构与财政、日本银行及民间金融机构等进行资金融通的媒介。农协系统金融的资金融通业务包括制度金融和普通金融两部分。其区别主要是:前者要在政府一定干预下开展,一般体现一定的政策意图,其贷款一般要指定用途,属政府规定专项贷款,利率较低甚至无息,但可从政府得到补贴和担保;而后者既不受这种政策限制,也得不到政府的补贴和担保。农协系统金融在现代日本金融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本身的规模也迅速扩大。
3.民间农业金融
民间农业金融是指农协系统金融以外的一般民间金融机构经办的农业金融事业。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复杂,但原则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均可开展一定的农业金融业务,但其中经营农业金融业务最多的还是地方银行,其次是信用金库,一般城市银行极少经营农业金融业务。此外,在现代日本农业金融体制中,民间农业金融本身所占的比重也很小。如在1987年度,民间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余额只有19 874亿日元,仅占各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总额的9.1%,其中地方银行8 134亿日元,占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农业贷款余额的41%,信用金库为4 150亿日元。(www.xing528.com)
(三)印度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
印度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中以农业产业为主,农业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其农业金融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印度的农业金融机构中,既有政府农贷机构,又有农业合作信贷机构,还有民间多种信贷组合,在模式上属于复合信用式农业金融组织体系。
1.农业合作信贷机构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印度开始实行农村信贷一体化规划,在印度中央银行(印度储备银行)的支持、领导和各邦政府直接参与下,印度的农村合作信贷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目前印度的农村合作信贷机构,可分为提供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大类。中短期合作机构有三级组织机构,即初级农业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和邦合作银行。长期合作信贷机构由二级组织机构,即初级土地开发银行和中心土地开发银行组成。初级土地开发银行是基层的长期合作信贷机构,执行向初级土地开发银行提供资金的职能,并起到初级土地开发银行和其他资金的来源之间的纽带作用。
2.政府农业金融机构
政府农业金融机构,主要有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和地区农村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是当前印度最高一级的农业金融机构,其职能为监督和检查农村合作信贷机构、地区农村银行工作,并资助商业银行的农村信贷活动。该行是印度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代理机构,专门为农业和农村工业的短、中、长期资金需要提供信贷。印度商业银行服务于农村金融领域,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目前是仅次于农村合作机构的向农民提供农业信贷的第二重要机构。
商业银行的农村信贷业务有直接信贷和间接信贷两大类。地区农村银行主要是为解决贫困农民信贷需求而设立的,目前在印度各地区都先后建立了地区农村银行,不做商业银行业务,一般只在邦内特定区域从事金融业务,其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当地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除办理与农业直接有关的贷款外,还提供贫困农民经常需要的消费贷款。
3.私人农贷组织
在印度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中,私人农贷组织,属民间信贷组织。它是由农村富农、商人和职业放债人组成,一般只提供短期或中期贷款,属于高利贷(利率一般在20%以上)。在实施农村信贷一体化规划以后,私人农贷组织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在印度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中仍占有一定市场。
(四)巴西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
巴西也是发展中国家,但在发展中国家中,巴西金融业相对拥有较为健全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巴西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是典型的商业银行体系,其农业信贷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它的农业贷款约占全国农业贷款75%以上。巴西各州还设立有州属商业银行,也是农业信贷的重要提供者。这些银行最初即为资助农业而设立,后来发展成为有综合业务的商业银行。巴西的私人银行也向农业生产者发放贷款,政府在政策方面予以倡导并提出约束条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