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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金融组织制度体系 - 《农业发展与金融管理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由若干农村金融机构组合而成的一个为农业和农村发展融通资金的有机整体。所以,大多数国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都相继成立或形成程度不同,体现各国特色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美国商品信贷公司对农场因受自然灾害减产而给予补贴,与农业生产保险相似。目前美国的商业银行与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体系的差异在于,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是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组成部分,双重的组织体系是其重要特点。

国外农业金融组织制度体系 - 《农业发展与金融管理研究》成果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由若干农村金融机构组合而成的一个为农业和农村发展融通资金的有机整体。无论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以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和不以金融机构为中介的直接融资。但是,当代所有国家的农村金融都以间接融资为主,即以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的基本力量,以银行信贷作为农业和农村金融的基本活动。印度独立后,于1968年实行银行国有化,并推出两个金融发展计划,即“领头银行计划”和“区域性农村银行计划”。后者是立足于进一步挖掘农村储蓄资源。

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印度新设银行机构23 000家,其中54%设在农村,使金融机构存款中居民储蓄的比重由25%提高到38.5%。所以,大多数国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都相继成立或形成程度不同,体现各国特色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虽然各种信用组织在各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异,并各具特色,但从所有制关系分,大体上由三部分组成,即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它们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一)政策性金融

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同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相比,存在着自身特点和许多不利于发展的因素,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国家中,仅仅依靠农民自有资金,很难实现农业现代化;而且农业生产周期长,承受自然灾害能力很弱。在工业化程度高的国家,农业现代化也需要充足的资金供应。因此,各国农业与农村信用活动,一般都有政府直接控制的金融,其资金运用数额和比重虽然不一定很大,但起着主导作用。如美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先为合作金融机构垫付资金,法国合作金融机构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上层机构,日本合作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上层管理组织机构相对应。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起着引导和表率的作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主要目的:一是以贷款为经济手段,贯彻国家农业政策。政府利用低息贷款和补贴使农业生产按国家制定的政策方向发展。为了推进农业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对农民购买大型农业机械给予财政补贴美国政府为了合理利用农业生产资源,农民家计局对农场主发放兴修水利和土地改良贷款,期限可达40年之久。二是帮助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的农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对贷款的安全性考虑甚重,因此对贫困地区和低收入农民信用支持很少,这就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予以解决。20世纪70年代中期,印度政府建立地区农村银行,专门为边远地区农民和小手工业者提供低息贷款。地区农村银行为贫困地区农业经营者提供的贷款为其贷款总额的90%以上。三是促进改善农村公共设施和环境。农村社区发展、水利建设、电力设备等有关农村基本建设问题,需要统一规划共同解决,国家要给予财政扶持和提供必要的信贷帮助。在许多国家,这些项目一般是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四是救济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美国商品信贷公司对农场因受自然灾害减产而给予补贴,与农业生产保险相似。日本的农林渔业金库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农业经营者所必要的经营资金给予低利中期贷款。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业提供的贷款,由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在向特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提供资金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商业性金融

经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等私人机构,除了向工商业发放贷款外,对农业也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向农业发放贷款,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这需要农业发达、农业经营效益较高,商业银行在预期风险小、有收益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但是尽管如此,农业信贷的低收益、高风险矛盾,并不能排除。因此政府组织运用补贴、低税和其他优惠措施,来引导商业银行资金的投向。

各国的商业银行都以不同数量发放农业贷款。美国近90%的商业银行经营农贷业务,尤其是设在小城镇的4 000多家商业银行,农业贷款一般占其贷款总额的50%以上。英国的商业银行在支持农业发展中,在国内农村金融体系中也居于重要地位。目前美国的商业银行与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体系的差异在于,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是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组成部分,双重的组织体系是其重要特点。美国的私营商业银行,按其注册情况,可分为两类:在联邦政府注册的为国民银行,在各州注册的为州银行。在美国主要农业区域都设有商业银行,对农业部门也提供信贷。美国的商业银行类型复杂,大致可分以下三类:

一是独立银行。这类银行自成一体,数量最多,与农业的信贷联系较为密切,来往颇为频繁,但这种银行独家经营,无分支机构,资金数量和业务种类少,不能提供大额、充足的贷款。

二是网络银行。这类银行可在全州普设分支机构,网点遍布本州,具有联系广泛、业务面大、种类多样的优点,提高了银行的安全可靠性

三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这类银行由多家银行人股,当然也受联邦法律及州法律限制,持股的各家银行一方面服从于有限公司,另一方面又有本银行的董事会、经理来处理各银行内部的事项。与独立银行相比,网络银行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放款额较大,资金的循环周转比较灵活,风险也小。这是经营范围广、金融工具种类多样化带来的益处。(www.xing528.com)

以上三种商业银行都发放农业贷款。

美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客户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大额定期存单等,资金运用通常是以生产周期为期限的生产经营短期贷款,其次是1 .10年期限的机械、建筑等中期贷款,而长期贷款所占比重较小。尽管美国的商业银行为农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对农业资金融通,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利率问题。各州的有关法律明文规定农贷利率的最高限,任何农贷的利率均不得超过这一标准,在银根紧的高利率期,商业银行就不愿意投资于农业,限制了农业所需的资金来源。从市场作用和商业化角度来分析,资本转移受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也必然受到影响,促其将农贷资金转移到其他领域去获取高利,出现了商业银行减少农业贷款的状况。近年来联邦法律规定对部分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提供利差补贴,并相应修订了农贷利率的有关标准,减缓了农贷资金转移的局面。二是风险问题。农业生产要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影响,各类自然灾害变化突然,难以预期,农贷安全、保险状况难于预计。规模大的银行都配备有各种农业技术专家,负责贷款的研究鉴定,确定是否放款,以防止损失。但是即使如此,意外损失仍不可避免。而资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更难以防范风险。

(三)合作性金融

农村信用合作活动开始于19世纪60年代,合作金融在一些国家农业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农业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这种形式既存在于发达国家,也存在于发展中国家。

合作金融为农业提供的资金,在各国农业信贷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不等,美国一般占30%左右,日本一般占50%以上,而印度则一般占近70%。

经济发达国家(目前除英国之外)都有农业信用合作组织,其他国家也成立了自成体系的农业信用合作组织,以不同形式存在于农业金融体系中,但并没有固定模式。各国的农业信用合作组织,其体系内部结构呈现多样化。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央信贷银行的联邦农业信贷体系,是按照专业分工建立合作金融体系。法国的农业金融体系是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为主体,在民间合作信用政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半官半民”性质,是自上而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合作金融体系。日本农业金融体系由协同组合、政府贷款和私人贷款组成,以协同组合的合作经济为全体,政府贷款为支柱、私人贷款为补充。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后)资金十分缺乏的情况下,建立了由农户间进行资金相互调剂、相互扶助为基础的合作金融组织,在运筹资金方面较有成效,使日本在确保农业发展需要的条件下,农业资金供应转为剩余。印度作为传统的农业国家,为限制曾经势力强大的高利贷活动,政府支持建立农村信贷合作社,使农民能够得到低息贷款,促使高利贷者减低利率,因而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农品销售和农业手工业的发展。

由美国政府倡导、组织的农场主合作农业信贷系统是美国主要的农业信贷机构。20世纪初,美国农业信贷资金几乎全部由私营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经销商是非金融机构信贷渠道,不易进行规范化管理,商业银行当时主要分布在东部的工业地区,数量少,资金也不足,农民借款要以土地作抵押,期限仅3~5年,还要负担高利息和手续费,限制了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另一方面,工业发展需要现代化农业的配合,因而也有组织资金促进农业发展的需要。美国政府于1916年开始制定一系列农贷立法,规定全国按照农作物生产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联邦准备银行为加强金融行政管理,在全国也设有12个信贷区,但和12个农业信贷区不同)。每个农业信贷区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组成农业信贷系统。它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农牧渔业合作组织及有关农业组织、农业项目放款,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牧渔民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他们的收入,加快农业发展。该系统有一个兼职的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农业信贷管理局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性机构,根据联邦法律和农业信贷法规,负责具体执行业务委员会制定的政策,督促检查各家农贷专业银行的业务运营,并就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行市情况,向联邦政府提出建议,以协调全国农业信贷安排。全国所有农业信贷区,每区都设有农业信贷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本地区各家银行的具体经营政策,对地区农业信贷组织的联合行动做出规划。各农贷专业银行都是独立经营实体,在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下自成系统,和联邦储备系统以及各联邦储备银行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作为美国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受联邦储备系统的宏观控制和调节。此外为应付农业信贷资金的临时性急需,美国政府有时购买该系统一定数量的股票,但这种政府持股不改变这些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协会的所有权性质。农贷债券受财政支持,资金成本低,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市场利率,贷款收付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因此,各专业银行在资金来源和业务经营上又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和业务往来。

一般而言,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三个部分,不是简单分工,而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复合运行,相辅相成。从分工来看,政策性金融主要是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主要是提供中短期贷款,但三者是紧密联系的。如法国的农业信用合作组织的总部就是政府的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上官下民”的混合型组织结构;美国和日本的农业信用组织,是在政府的资助、支持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金融政策上仍然接受政府的领导、管理、监督,在资金融通、财政补贴上,还得到政府的支持。还有政府的有些农业贷款是通过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经办的。三种组织之间在资金方面的相互融资,则是经常发生的业务。而非正式的民间金融,在调剂农民资金余缺等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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