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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践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作为群众性的合作金融企业,其财务管理具有明显的特点。凡死亡绝户无法定继承人的股金,经民主管理组织审查批准后,转入“公积金”科目。应付股金红利在查明确实无人领取后,经信用社主任批准,转入公积金中,不得长期挂账,更不得私占挪用。没有公积金和折旧基金的信用社,一般不准购建固定财产。信用社的固定财产经批准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要按现有价值实行有偿调拨。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践

(一)农村信用财务管理的内容

农村信用社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信用社的财务在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实行计划管理、民主理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体制。

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和手段挪用、侵占和平调,也不准转嫁、摊派。

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度管理权集中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总行制定的制度办法,分行可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财产管理、内部资金管理(含专用基金)、财产和资金多缺处理、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管理和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等。通过管理的具体工作,不断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资金运用的质量,加快资金周转,并全面考核业务经营的成果,从而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社作为群众性的合作金融企业,其财务管理具有明显的特点。

(二)信用社内部资金管理

信用社的内部资金,包括股金、应付股金红利、公积金、业务周转金、应收未收利息、应付未付利息以及待处理历年亏损。

1.股金的管理

股金,是指加入信用社的社员所交的股份本金。认股时发给股金证,并按社员个人或单位设立股金分户账,股金账不全的社要积极设法补全。凡死亡绝户无法定继承人的股金,经民主管理组织审查批准后,转入“公积金”科目。社员要求退股,应向信用拉提出申请,交回股金证,办理退股手续。凡在年终决算前退股的,不参加股金分红。

2.应付股金红利的管理

股金红利的资金来源,是在年终决算时,按规定的利率提取的股金利息和纯益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股金分红。股金付息和分红时应造具名册,由领款人签名或盖章,凭股金证领取。应付股金红利在查明确实无人领取后,经信用社主任批准,转入公积金中,不得长期挂账,更不得私占挪用。每年股金利息加股金分红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股金额的百分之五。

3.公积金的管理

这部分资金的来源是:

(1)在年终决算的纯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

(2)亏损信用社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的,将集体分成部分冲销待处理历年亏损后,如有结余,补转入公积金;

(3)固定资产的变价、赔偿收入;

(4)经批准入账的出纳长款和错账收入;

(5)暂收款项科目中待付基建款竣工后的结余资金;

(6)经查明确实无人认领的股金红利和死亡绝户的股金;

(7)经批准列入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公积金是信用社经营的历年积累,主要应作为信贷资金参加周转。用公积金购建固定财产、弥补经营性亏损,核销出纳短款,错帐和各种损失款项时,都必须经过职工和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列支。

4.业务周转金的管理

业务周转金只限于实行报账制的信用网点和信用社在非营业时间的流动服务时的占款,以及支付日常费用开支等方面的备用金。要合理确定额度,经过批准由经办人立据,按期结账,钱账两清,不得私占挪用。年终决算日原则上要结清业务周转金。

5.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的管理

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必须按规定于每年11月底计算,平时不得有发生额。按有关制度规定,应收未收利息的计算范围为:存银行定期存款当年未提取的部分和当年未收到分红的投资款项。按规定的利率或投资分红比例逐笔计算,应付未付利息的计算范围为:农村集体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未兑付的部分,计算可以逐笔计算的方法,也可以按平均余额计算。

6.待处理历年亏损的管理

待处理历年亏损只限于亏损社使用,其数额原则上不得大于固定财产折旧基金、呆账准备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之和。实行亏损包干的社,待处理历年亏损中的増亏部分,应按信用社经济责任制的规定积极处理,不得长期挂账,减亏的集体分成部分,应首先冲销待处理历年亏损。

(三)信用社固定财产管理

信用社的固定财产,主要是房屋、设备、工具、车辆等,它是信用社经营货币信用业务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信用社的财产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占用。信用社应本着艰苦创业、因陋就简的精神,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屋和设备。如确属业务需要必须购建时,应根据本社自有资金力量,报请上级批准,方可开支。固定财产的管理包括固定财产的购建、折旧和保管等。(www.xing528.com)

(1)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信用社购建固定财产,必须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对有公积金和折旧基金的社,因业务上需要增加固定财产时,必须编造计划,由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报请上级批准。信用社购建固定财产要坚持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项目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起支,不准化整为零变相加大开支。如有不足应按审批程序申请追加不得先斩后奏。没有公积金和折旧基金的信用社,一般不准购建固定财产。但遇有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必须购建时,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上报省级分行批准后列入当年费用开支。经批准的基建资金,其财务账目应与本身的账务严格划分,单独进行核算,其核算资料应按会计基本制度规定办理。管辖行社对基建账目、材料、施工进度等要经常检查,竣工时要严格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信用社的固定财产,不论是哪个项目开支的,均为集体财产,一律按原始价值通过“固定财产基金”和“固定财产占款”两科目核算。不符合固定财产标准的低值及易耗品,也必须登记管理。固定财产除按物品品种设薄登记外,并分设下列账户管理:①房屋(包括附属于房屋上的固定设备);②交通工具;③出纳用具;④机电设备(含机械钟表);⑤业务用品;⑥家具,⑦其他物品。

信用社的固定财产经批准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要按现有价值实行有偿调拨。其出售收入和器具损坏的赔偿作价收入,均应收入公积金科目,不得转移挪用。同时相应转销固定财产基金和固定财产占款科目。信用社的固定财产出租(借)给其他单位或分配本单位职工住用的,应按规定标准收取租(借)费,其收入列专用基金科目折旧基金账户,不得私占挪用。

(2)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求,不论盈亏社均实行固定财产折旧办法。固定财产折旧的计算,按照规定的年综合折旧率,在年终决算时将应折旧的金额,通过各项业务支出科目固定尉产折旧支出账户转入到专用基金科目固定财产折旧基金账户中,原固定财产仍保持账面价值、亏损信用社的当年折旧支出,应于次年转入“待处理历年亏损”科目中。

固定财产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爱护使用,每年在决算前要进行盘点,如发现缺少或损坏,必须追究原因,做出处理。如因自然损耗无法修理时,应造具清册,经书面报告县联社批准后,冲销固定财产基金和固定财产占款科目。

(四)信用社专用基金管理

信用社专用基金是指经营业务资金以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它包括固定财产折旧基金、呆账准备金、社员公益金、职工奖励基金(含劳动分红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各项专用基金都要按计划专款专用,按规定提取,按指定用途使用,并应先提后用,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固定财产折旧基金的管理

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财产折旧基金,只能用于信用社固定财产的维修、更新和购建,不得挤占挪用。亏损社经批准动用折旧基金的数额,只限于折旧基金大于“待处理历年亏损”科目中固定财产折旧的差额部分。

2.呆账准备金的管理

不论盈亏信用社在决算前都要提取呆账准备金,提取的比例由省级分行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底各项贷款余额的千分之五。呆账准备金的使用,按上级规定的《信用社贷款呆根处理办法》办理。

3.社员公益金的管理

社员公益金从盈余社当年纯益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省分行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纯益的百分之五。主要用于奖励不脱产的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及社员代表和社员文化、娱乐等福利事业。

4.职工奖励基金的管理

职工奖励基金的来源除按规定在费用中提取一部分之外(不论盈亏社),其余部分,盈余社在当年纯益中、亏损社在减亏分成中提取主要用于信用社职工的奖励,其提取和使用均按《信用社经济核算办法》规定办理。按国家税法应缴纳的奖金税,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信用社的开支。

5.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

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一是不论盈亏社按规定标准在当年各项费用中列支后提取的福利费。二是盈余社于年终决算后,在经济指标完成的前提下,在纯益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省级分行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纯益的百分之五。经济指标计划未完成的,按规定的分数相应扣减提留福利基金的比例。三是亏损社在减亏分成中提留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四方面:一是职工医药费和职工家属的医疗补贴;二是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三是职工文化、娱乐、体育、卫生、生活等方面的集体福利设施;四是主任基金。在纯益中按规定提留的职工福利基金,由省分行确定一定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抑和规定其使用范围,交信用社主任直接掌握使用。是否实行“主任基金”制度,由省分行规定。职工福利基金(除主任基金)的开支,应由主任和职工代表共同审批对职工医药费超支、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槁利设施的支出,要由民主管理组织讨论批准。对主任基金的开支,年终应向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编制计划并附文字说明,与财务收支计划一同报县联社核批,其执行情况于次年与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一同报县联社。专用基金的收支计划及计划的执行情况,在上报前都要经过职工和民主管通组织讨论。

(五)信用社财产资金多缺处理

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财产的多缺或资金的长短,都会使集体财产受到影响或损失,因此,必须严肃对待,不能草率从事。信用社的财产、资金多缺,属于责任事故,执行“长款(账)归公,短款(账)自补”的原则,不准长款寄库,不准短款亏库,不准以长补短。但某笔长款经查明证实确系原锖款之误,经县联社批准,可以抵补。发生长短款或账务差错时(包括结算赔款、利息错误、误付、透支、违反政策和制度的贷款、冒名贷款等损失),不论金额多少,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迅速查清处理。对一时不能补清的短款短账,经批准后暂列暂付款项科目,限期补清,一时不能查清的长款长账,经批准后暂列暂收款项科目,积极查找,尽快处理。

信用社的贪污挪用、盗窃冒领等事件,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报告上级行、社和当地党政、司法部门。如100元以上的案件,分行应报总行备案。信用社要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清和破案。

破案前,暂按责任事故处理,破案后,应当追回全部损失,并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信用社对确实无法查清的长款长账和确实无法追回的损失,应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报上级行、社或民主管理组织审批。审批核准的长款长账,列入公积金中。审批报损的款项,属于财产损失、贷款呆账损失,应转销有关科目和账户;属于其他账款损失的,有公积金的信用社,由公积金中列支,无公积金的信用社仍列入暂付款项,待以后有公积金时再行抵冲。

(六)农村信用社盈亏处理

盈亏是信用社一定时期(通常是按年)经营的最终结果。在一般情况下,经营好的表现为盈利,经营差的表现为亏损。信用社在年终决算时,要把涉及损益收支的各科目账务处理完毕,结出纯益或纯损。纯益即为盈利,纯损即为亏损。

信用社的当年亏损,原则上自负。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亏损(含自然灾害造成的亏损),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定额拨补”办法。亏损包干数原则上应逐年减少,并限期扭亏转盈。减亏分成在集体与职工之间的分成数额和条件,按信用社经济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个人和职工福利基金在减亏分成中的资金来源,有银行补贴的在银行补贴中解决,银行补贴不足或无银行补贴的,在公积金中解决,如公积金不足,转入待处理历年亏损科目中,后有公积金时再行转销。

信用社的当年亏损,除“三项资金”外,从公积金和银行补贴中抵补;包干外的亏损,应查明原因,落实弥补计划,按期弥补。信用社提出的亏损弥补方案,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审查通过,报县联社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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