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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资金利率管理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生产资金有困难的,农业银行要给予支持,并在利率上适当优惠。县城关及市内的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统一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信用社的存款成本和自负盈亏的要求,以及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市场利率高低等因素,由农业银行的分支行或县联社明确规定。

农村信用社资金利率管理研究

(一)农业信用社的资金管理

为了管好信用社资金,同时又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于1990年10月制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国家根据宏观控制的要求,对农村信用社实行间接调控,由中国人民银行下达指导性信贷计划。农村信用社除按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比例规定,并留足业务备付金(业务备付金占各项存款的比例,由县联社和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协商确定)以外的资金,由农村信用社按政策自主运用。在此基础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信用社的资金活动,按有关资产负债项目,规定一定的制约比例,以保证信用社资金的合理运用,减少风险,提高效益:

(1)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75%;

(2)农村信用社的股金加各项基金之和不得少于其贷款总额的10%;

(3)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之和的20%;

(4)农村信用社发放一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0%;

(5)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各项积累之和的30%。

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生产资金有困难的,农业银行要给予支持,并在利率上适当优惠。资金周转发生临时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但拆借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拆借资金数额、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发挥信用社引导和平抑民间借贷利率的作用,维护农村金融的稳定,信用社的存放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可以上下浮动20%。为了保证信贷资金比例管理制度的顺利实行,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资金营运主要采取计划、政策、信贷利率等手段进行指导和管理,减少行政干预,维护信用社信贷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同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保证信用社转存款的提存和现金供应。(www.xing528.com)

信贷资金比例管理制度较过去的借贷资金指标管理办法大不相同。“指标管理”就是核定一个绝对数(指标),有指标就放,没指标就停。指标大了没资金就到处拆借,甚至造成负债经营,超负荷放款,增加风险,影响效益。“比例管理”使贷款总量受存款总额制约,可以防止超负荷放款现象的发生,特别对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受占乡镇企业贷款总额比例限制,可以避免盲目支持上项目,造成大量沉淀或风险货款,“比例管理”多存可以多放还有利于调动信用社组织存款的积极性。

(二)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管理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利率种类,按业务性质划分主要有四大类: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行社往来利率和资金拆借市场利率。存贷利率,又分为基准利率、差别利率、浮动利率及优惠利率。

(1)各项存款执行国家规定统一利率。县以下(不包括县)的信用社除保障储蓄存款外,其他各项存款,可以有一定的浮动幅度。浮动幅度的上限,由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具体浮动幅度授权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两行。县城关及市内的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统一规定。

(2)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対县以下(不包括县城关)的信用社,其浮动利率的上限由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农业银行总行根据浮动上限,对不同的贷款提出浮动幅度的原则性意见。例如,粮油棉贷款,按信用社保本原则确定浮动幅度;其他贷款利率,可略高于粮油棉贷款利率确定浮动幅度;乡镇企业及个体经济户贷款利率可更高一点确定浮动幅度。具体浮动幅度授权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两行的省、市、自治区分行。对县城城关及市内的信用社,其利率及浮动幅度,均执行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规定。

(3)行社往来利率,信用社存款准备金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业务备付金利率按照略高于企业利率水平,由中国农业银行确定,其余利率由农业银行总行或分行确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信用社的存款成本和自负盈亏的要求,以及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市场利率高低等因素,由农业银行的分支行或县联社明确规定。

由于信用社是个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贷款利率水平,必须按照存款成本,并保持合理利差来确定。信用社必须保本而有微利,才能不断增强自身积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因此,必须经常计算存款平均利率,以指导贷款利率浮动的幅度和范围。为使广大群众了解利率情况,实行利率挂牌制度。对各项利率档次建立档案,以便监督和有利于分析利率变化情况。主管人员和负责人员要经常检查利率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更好地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实行浮动利率,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不可见利忘义,把它作为增加收入的唯一手段。上浮利率不得与市场利率持平,更不得高于市场利率,应有高有低,不能只发放上浮利率贷款,而不发放下浮利率贷款。实行机动浮动法的信用社,应明确浮动的范围和幅度,按户浮动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经贷款审批小组核准,以免出现亲者下浮,疏者上浮,凭个人主观意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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