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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农村贷款政策:资金安排、账户管理、利率确定和审批机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银行根据资金能力和信贷资金使用原则安排和发放贷款。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接受信贷和财务监督检查,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执行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并按贷款项目额度大小,确定贷款审批权限,履行分级审批手续。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在现行“农业开发性贷款”科目中设二级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农业银行农村贷款政策:资金安排、账户管理、利率确定和审批机制

(一)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

从1988年开始,农业银行开设土地治理与开发专项贷款,支持农业的区域开发。该项贷款由人民银行单列计划,农业银行根据开发规划统一安排,信贷资金除人民银行安排一部分外,其余由各地农业银行筹集。土地治理与开发资金以地方和群众投入为主,国家土地开发基金银行贷款为辅,实行统一规划,联合投入,分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农业银行根据资金能力和信贷资金使用原则安排和发放贷款。

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只限于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投入的区域性农业开发区中低产田改造,土地资源开发和综合治理等资金需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到期收回。

1.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对象

从事农业开发的合作经济组织、联户、农户、国有农场、农业开发公司、改为农业开发服务的其他各种经济组织申请贷款应具备如下条件:

(1)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项目必须列入农业区域开发规划,有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投入,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劳办等条件落实,经营承包权落实、稳定。

(2)实行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3)大额贷款,必须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人,担保或本身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有条件的承贷单位要参加社会保险。

(4)新成立的农业开发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法人,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一定水平的经营管理人员,直接从事农业开发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5)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接受信贷和财务监督检查,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2.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期限

按具体用途、生产建设周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执行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

3.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计划,每年由总行根据国务院与有关省政府协议确定的贷款数额,对分行进行专项安排/有关分行根据区域开发规划、资金使用管理状况、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分配数额等情况,将总行下达和分行自己增加的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计划下达有关县(市)支行。开发后形成新的生产能力需要增加的生产费用贷款,由当地农行通过组织存款,调整贷款结构增加一般农贷解决。

发放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要与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其他部门的支农资金有机结合、合理分工、统筹安排,以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在自有资金未筹足,财政投资未拨到之前,银行不得先发放贷款。并按贷款项目额度大小,确定贷款审批权限,履行分级审批手续。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分行确定。

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在现行“农业开发性贷款”科目中设二级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及时填报“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区域开发贷款情况统计表(半年报)据此考核计划执行情况,贷款使用效果等。

(二)农业开发性贷款

为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改善农业经济结构,发挥山区、草原、水域、滩涂等非耕地的优势,培养和创造新的优势。发展农、林、牧、渔各业开发性商品生产,繁荣农村经济,中国农业银行于1983年开始举办农业开发性贷款。贷款项目在各地农业区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选择,并根据资金、物资、技术、管理等各种因素的可能做好综合平衡。对开发项目,一般按生产建设周期一次确定贷款额度,分次发放、使用。

农业开发性贷款的对象为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种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贷款应具备如下条件:

(1)开发项目符合农业区域规划和计划。

(2)开发的资源有主管机关允准的证件。使用权落实、稳定。

(3)借款单位(个人)实行独立自主经营,经济责任制落实,有经营管理和技术能力。

(4)开发项目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费用概算,有一定比例有资金,所需物资、设备、劳力等落实。

(5)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能按期归还贷款。

农业开发性贷款期应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建议商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贷款能力确定。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贷款项目,在没有收益以前,借款户又有其他经济收入时,可确定适当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满以后,分年还本付息。永业开发性贷款利率按国家银行规定执行。

为管好、用好农业开发性贷款,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发放农业开发性贷款,一般要经过确定意向,选择项目、审查评估、签订合同,检查用款,按约收贷和总结考核等程序。

(三)林业专项贷款

1.林业专项贷款原则

(1)坚持按计划发放的原则。贷款计划必须与国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方林业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相衔接,贷款投量需与区域宏观经济发展新模相适应,贷款投向要与林业开发建设任务相联结。

(2)坚持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原则。贷款用于工程造林、速生丰产林、各种经济林基地建设,森林多层次立体开发,以及林木良种繁衍,多优特种经济林木栽培开发,多品种、多门类、多层次林产品深、精加工和其他多种经济项目。

(3)坚持债务连续承担的原则。林业专项贷款周期长、见效慢、签订贷款合同时,承贷者必须履行连续承担债务的责任,指定任务继承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债务承担者时,必须有新的债务承诺人承担债务,并经银行同意后,依次办理债务转移手续。

(4)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贷款项目既要发挥宏观生态效应促进区域内生态平衡,又要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促进林业生产健康发展。

2.林业专项贷款的政策

贷款对象包括国有林场、森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属森林,从事林业经济活动的实体林业站、林业生产专业户、林业科研单位、技术推广中心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林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性资金需要包括购置种子、苗木化肥农药、育苗及造林、抚育、管护等生产费用支出;兴建小型水利工程的配套设备、林业机械和经林业部门批准修建林区便道,购买运输、加工设备以及多种经营生产项目等。

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及客观实际合理约定。速生丰产林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经济林,抚育,防、管、护林贷款期限5~7年,多种经营贷款期限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执行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贷款额度要根据林业专项贷款的种类,银行信贷资金的承受能力和借款单位(个人)的综合偿还能力来确定。速生丰产林贷款额度按总投入的20%~30%掌握;经济贷款按总投入的50%以下掌握;抚育和管护贷款额度不宜过大,可根据实际需要掌握;多种经营项目贷款按总投入的60%以下掌握,专业户贷款额度要严格掌握。

3.专项贷款条件

(1)林业专项贷款单位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拥有法人地位,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并在出地农业银行建立基本账户和专用基金账户。借款个人必须有与有关部门签订的林业承包协议合同,并持有林业部门的经营证明;林业科研单位必须是承担科研任务;技术推广部门及其他服务组织必须是以提供有偿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

(2)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林业综合发展和区域开发的政策、法令,具备资源、技术、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联营项目要具有法律效力的联营协定;涉外项目要经有权部门批准;20万元以上的多种经营项目和1000万以上速生丰产林营造项目要具备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3)借款单位必须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拥有符合数量比例的自有资金。风险性较大的项目要建立抗风险的保障措施,并拥有一定数量的风险准备金。

(4)借款单位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并接受银行的检查监督。

4.贷款的审查与发放

(1)林业专项贷款由项目单位提报贷款项目计划,农业银行与林业部门共同审查评估后,按“项目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贷款计划、贷款项目实行联合双线上报。

(2)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由农业银行含同林业部门联合审批下达。开户行对上级批准的林业项目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发现问题责成借款单位及时纠正,对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项目在计划下达的指标内,根据信贷资金筹措的可能,自主发放贷款。

(3)要认真做好贷款责任制落实工作,坚持谁借谁还,也可以统还。到期收回部分,原则上仍用于林业生产发展上。

(4)林业专项贷款在432科目内设4321二级科目,实行专户管理,并要严格科目归属。

(四)农田水利贷款

1.农田水利贷款政策

(1)多渠道筹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主要靠农民和集体自身积累,同时,要改进信贷服务,适当增加农田水利贷款。

各级农业银行要在上级每年下达的农业贷款规模内安排一部分贷款,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支持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效益显著,受益对象明确的农田水利工程。并要积极举办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水利设备折旧基金专户存款业务。对已建立专项基金存款户的贷款可优先安排。要主动协助有关部门管好、用好中央和地方的各项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对有关部门委托代放的水利资金,各级行要积极受理,与水利贷款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2)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集体农业企业,农田水利科技示范户和承包户以及生产联合体;对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水利站(处);农田水利开发中心以及为农田水利设施服务的企业单位。贷款的重点是:现有机井和机电排灌站的修复,配套及设备更新;新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的渠道、闸门修复及溉区配套工程;渠道防渗、衬砌和管道输水工程及喷灌、滴灌新技术等节水工程;中、低产田及坡耕地的改造工程等。对基层水利部门筹办经济实体发展水利服务及多种经营,也应积极地支持。贷款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所需购买的原材料、机电设备、生产工具等物资消耗;对劳务支出原则上不贷款。

(3)农田水利贷款的承贷和归还:根据当地农田水利设施的经营形式和水利建设投资特点,按照“讹用、讹借、讹还”的原则,采取以下几种贷款形式:一是由水利专业户、农户直接承贷、承还;二是由农户立据承贷、承还,联户集中使用(对按受益面积分户集资,联户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的,可以采取此种形式);三是由村、组集体承贷、承还。对领导班子健全,集体有财产,有固定收入,有管理责任制的,可由村、组经济组织申请立据,办理抵押贷款;四是由为农田水利建设服务的经济实体承贷、承还。对水利部门集办专业组织或经济实体,从事水利服务或开展种养业等多种经营的,可由专业组织或经济实体直接申请贷款。

(4)农田水利贷款的条件:一是坚持群众自愿,对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农田水利工程不贷款;二是对较大的项目,要有水利部门的科学论证,所需物资、技术、管理、劳力必须落实;三是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不搞全额贷款;四是贷款主要用于投资少、见效快、受益大的小型水利建设项目。

(5)农田水利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农田水利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建设周期及借款户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农田水利贷款利率,执行现行贷款的基准利率

2.农田水利贷款的管理

(1)坚持贷款的“三查”制度:信贷人员要深入实地调查了解农民的意愿,考察贷款的可行性,对金额较大的贷款要实行项目管理。

(2)要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经济档案,进行资料积累,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3)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深入基层和贷户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搞好信贷、结算、信息服务,帮助改善经营,以利于充分,发挥贷款效益。

(五)畜牧业贷款

1.畜牧业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期限

(1)畜牧业贷款对象: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国有牧场、集体牧场、专业户和农牧户;牧工商公司和从事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业以及开拓销售市场的服务公司;集体、农户与畜产品加工联合经营的企业;良种场、配种站、畜牧站、牧草种子站等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利用良种、技术、场地、人员等有利条件,开展以牧为主、综合经营或以场、站带户的事业单位。

(2)贷款期限:用于种草、改良草场、打井、围栏等草业建设的资金需要,期限一般为3~5年;用于畜舍建设、购买畜禽、购置畜牧机械以及畜产品加工、储运、饲料加工所需的机械设备等资金需要,期限一般为1~3年;用于购买饲草、饲料、兽药、机柴油青贮饲料、氨化饲料和防治疫病等生产费用的资金需要,期限为1年。

2.畜牧业贷款的范围和重点

牧区要以改善现有生产条件为主,重点支持草场、栩圈、畜牧改良、疫病防治等基地设施建设,摆脱自然游牧、靠天养畜、单一经营、自给为主的经营状况;大、中城市郊区要贯彻“服务城市、富裕农民”的方针,支持建立起以国有牧场为龙头,以集体、专业户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的商品生产体系;农区和沿海地区要支持充分利用饲料资源丰富、交通发达、外贸出口便利等优越条件,建立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和外向型畜产品出口基地。在畜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要大力支持发展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及添加剂饲料工业,开辟蛋白质饲料资源,增加优质饲料供应;积极支持调整畜牧业生产结构。在优先支持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同时,大力支持发展饲料转化效率较高的禽类和草食畜禽,支持推广畜牧业适用技术。重点支持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开展兽医综合防治,实行科学养畜等科技措施的落实,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畜产品质量;增加牧工商企业的贷款比重,促进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实现畜牧业多层次増值。

(六)渔业贷款

1.渔业贷款的对象和用途

渔业贷款支持的对象为:从事海、淡水养殖、捕捞和水产保鲜、加工、运销的各种国有、合作经济单位及其所属的承包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渔业生产服务的科技、物资供应服务单位、科技示范户;养殖公司、水产公司及渔工商联合企业,其基本条件是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渔业政策和水产保护条例。从事捕捞生产的,要有水产部门的准许证;从事养殖的,水面、滩涂,承包管理使用权要落实,并符合当地资源开发规划。而且要贯彻量力而行,讲求实效,主体工程和附属设施配套,技术力量与饲料、冷藏、保鲜、加工、运销等条件具备,能够发挥规模效益。

渔业贷款的用途:一是用于解决渔业生产购置苗种、饲料、燃料、梗绳、浮具、中小网具、渔船简易修理和运销水产品等短期周转资金不足的需要;二是用于购买养殖、加工、保鲜、运销设备,大修理渔船,添置大型网具以及经中央、省水产部门批准构造引进捕鱼船资金不足的需要。

2.渔业贷款支持目标和重点

(1)海洋渔业贷款的主要支持目标,一是大力发展海水养殖、加快浅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并因地制宜,增殖养殖,促进鱼虾贝藻全面发展,加工、运输综合经营。同时支持建设各种海产品养殖基地,逐步形成生产、保鲜、加工到运销的比较完善的生产流通体系。二是通过贷款积极促进压缩近海捕捞能力,保护和合理利用近海资源;支持机动渔船底拖网转向禁渔区以外的海域生产。三是支持海产品保鲜加工,开展综合利用,走增殖的路子。同时支持沿海滩涂调整产品结构,增加海珍品的养殖面积和种类,支持养虾单位调整经营规模,提高虾池标准,改善经营,提高单产,降低成本,注重效益。

(2)淡水养鱼贷款的重点,一是支持高效地利用现有养殖水面,推行深水、混放、精养、细管等科技措施,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二是支持现有渔场、鱼池的技术改造,帮助改造老鱼池,完善良种池和排灌、饲料基地等配套设施,尽快提高生产能力。三是支持有计划、有选择地开荒废水面,改造低洼池,退耕还湖,新挖精养鱼池,扩大养殖水面。四是支持重点产区以渔业为主,养殖、种植、加工结合,实行综合经营,逐步建设成稳产、高产和供、产、销一条龙的渔业商品生产基地。

(七)专业户贷款

专业户贷款优先支持种养业专业户,特别是粮食专业户。优先支持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开发性专业户;优先支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科技、水利、农机专业户。贷款重点支持专业户的起步发展,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生产费用和小型设备的购置费。从全国来讲,一般专业户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产品销售收入的50%。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人企业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自订资金的30%~50%。对大型专业户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积累和资金积累,不用贷款“垒大户”。其贷款条件是:

(1)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营工商业的要有营业执照,能为市场提供适销的产品。

(2)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专业户贷款在1 000元以上的,自有资金原则上应占50%以上。

(3)预测经济效益可靠,还款有来源,恪守信用。

(4)必要时,要有相应经济力量的单位或个人担保。

(八)扶贫专项贴息贷款(www.xing528.com)

1.贷款原则、范围和条件

国务院决定,从1986年起,连续5年,每年发放专项贴息贷款,支持全国重点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解决群众温饱问题。该项贷款是有偿、有息资金,按照信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谁用谁借谁还”和“群众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等信贷原则。

扶贫专项贷款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定的贫困县;主要贷给贫困户或联户自主使用,或有贫困户承贷,带资直接参加联合体、乡镇企业入股经营;也可以贷给能为农户提供服务的或能为贫困户安排劳力就业的独立核算的各种农工商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组织生产开发经营服务的经济实体,在自愿互利、有偿还能力前提下,也可以出面承贷承还,使用到户,效益到户。

贷款投放的重点是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适合发挥本地资源优势,有助于尽快解决温饱的生产项目。贷款优先支持发展养畜、养禽、水产、采集、农产品加工、小矿产、小运输、建筑達材、劳务输出,增产粮食效果显著的新技术推广和经济林木,以直接为开发项目服务的商品生产基础设施。在贷款上,优先安排生产周转贷款,对加工、服务、生产设备贷款要从严掌握。不搞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项目。更不能用于赈灾救济。申请专项贴息贷款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农业银行开户,并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令,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效益较好,所需配套资金、技术和物资、设备、劳力等落实。

(2)有偿还能力,遵守信用,接受银行、信用社信贷监督。

(3)借款户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经济责任制落实,贷款规模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2.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的分配与发放

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实行计划、资金单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人民银行从1986年起,5年内连年的农业银行安排扶贫专项贴息贷款计划,同时,安排专项信贷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和管理。

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由农业银行行长根据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准的贫困县和资金分配的原则,提出对有关省、自治区的分配方案,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分行。县、自治区分行根据省、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部门提出的贫困是经济开发规划和资金分配原则,在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内,确定各县贷款控制数,作为贫困县选择项目的依据。

贫困县农业银行根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农村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生产开发项目计划,按照贴息贷款使用范围,以及当地资源、技术、市场等条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控制数以内安排发放。用于农户种养业和加工业项目按照行业、品种汇总上报计划,同时可在省下达控制计划内先向农户发放贷款。用于乡镇企业和小型县办工业的贷款按照项目汇总立项,报省、自治区扶贫领导机构和上级银行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分行将全部信贷资金下达有关县支行后发放贷款。

凡列入计划项目的用款户,都是农业银行的借款户,必须直接到当地农业银行自愿申请贷款,填写统一印制的借款申请书。出农业银行在上级批准的贴息贷款额度内和开发项目计划,按贷款原则、条件和审批权限,自主审查,择优扶持。

当年未放出的贷款,允许跨年使用。

扶贫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坚持先下意向性计划,申报项目,经过审查立项、再逐项核贷。实行差额选贷,即有关部门会间筛选送审的项目,其贷款额度可大于贷款计划可供量的2~3倍,最后由经办银行从中择优贷款。对投资多、风险大的大型开发项目,一般要有2~3个具体实施方案,经过审查评估、科学论证,选择最佳的实施方案,确定合理的贷款规模。

扶贫贴息贷款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规则签订合同,使用贷款,履行协议,建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保证贷款债务落实、资金周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专项贴息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在农业银行专门设立的“扶贫贴息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和反映,并单独统计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果。扶贫贴息贷款的借款协议和契约均要注明“扶贫贴息专项贷款的字样。

3.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考核

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内农业银行根据不同贷款用途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户综合收入分别确定,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企业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实行按季结算利息。对农户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利随本清,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年结算利息。

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的现行利率为月息7厘,对借款户收息2厘4毫(中央财政补贴4厘6毫)。中央财政对每笔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的贴息期限,一般按贷款到期掌握。对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的,借贷户提出延期申请,经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审查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后,可继续享受贴息照顾。但应从严掌握,在一个县范围内,延期贷款不超过到期贷款的20%,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如期归还的,中央财政即不再贴息,贷款利息全部要由借贷户承担。届时农业银行将终止办理此项贴息贷款,并相应地按一般贷款计收利息。

中央财政贴息结算时间每季一次,应贴息金由有关县农业银行按季汇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并抄报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划付农业银行总行,由总行汇总的财政部报账结算。

扶贫专项贴息贷款使用效益考核标准是扶持的贫困户能够按期解决温饱,放出的贷款能够按期归还。

考核时间为1年一次,每年终了,由县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贫困户脱贫数据;农业银行将到期贷款收回数据,分别上报省、自治区贫困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自治区农业银行。两单位共同负责考评工作。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对县按效益结算分配贷款。各省、自治区要将每年对贫困县的考核奖惩结果,报送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信贷扶贫的其他政策规定

(1)支持经济实体开展扶贫工作的信贷政策。

在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工作的经济实体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专业公司;二是安置贫困户、劳力就业或组织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的乡村、联户、专业大户办企业;三是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联合举办的扶贫企业;四是农林水等部门在乡镇办的场站服务经营组织和供销社;五是政企分开的县办扶贫开发公司。以上经济实体均可作为扶贫贷款对象,向农业银行申请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其贷款条件如下:

①自愿以扶贫为己任,具有带动贫困户劳力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条件。

②实行企业管理,所需配套资金、物资、技术、管理落实,有营业执照。

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④有可靠的经济收入,能确保贷款按期归还。

⑤在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开户。

(2)农村妇女典型示范户信贷扶贫的政策规定。

为了推动全国各族农村妇女深入开展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竞赛活动,鼓历和支持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加竞赛,努力为社会多做贡献。中国农业银行从1989年开始在国务院核定的贫困县中,每个县重点抓好两户贫困户妇女发展商品生产的典型,借以对当地妇女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选择典型示范户,应从现有的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户中培养,并且具有自力更生、自有积累发展生产的条件和能力,防止用贷款垒大户。

扶持典型示范户的所需贷款,由当地农业银行在上级农业银行已下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中统筹安排解决。每户承贷的数额不宜过多。贷款管理按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农行与妇联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妇联主要负责典型示范户的选择、推荐和培养,积极为其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农行进行坚持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信贷政策和条件自主发放。

(3)少数民族地区信贷扶贫的政策规定。

继续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信贷资金的投量。在安排信贷计划时,对少数民族地区尽量多安排一些资金。对收回的各种贷款,全部留在当地周转使用,使每年信贷投入的分配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重点支持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能够稳定解决群众温饱的多种形式的农户家属经营;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优势,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基地项目;以加工企业和服务组织为龙头,组织和带领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项目;科技扶贫项目。

放宽贷款的条件。贷款利率属于国务院确定的专项贷款,继续实行贴息的办法,属于农业银行自行安排的,执行基准利率;贷款额度,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可比一般贷款适当延长;贷款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能低于20%;贷款回收,根据借款者的实际情况和申请可办理延期,在延期内免于罚息。

做好信息咨询、技术辅导、产销联络等服务工作。

(九)农业科技开发与应用贷款

(1)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优先支持农林牧渔各业增产幅度大,质量明显提高,推广区域广泛,贷款能够按期收回的科技项目和“星火计划”“丰收计划”项目的实施;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农业十项应用技术。

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支持对象,主要是研究与开发机构,包括科研单位和行业科技开发中心等科研生产联合体及科研的企业(研究生产科研产品的企业);科技推广应用与服务组织,包括各级农技推广中心、服务公司及乡镇科技推广场、站等;生产单位,包括国有农业企业、集体和农户等。

农业科技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良种、苗木、化肥、薄膜、饲料和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原材料等生产性开支。对基建工程、生活设施,劳务开支原则上不贷款。

(2)农业科技应用贷款,按一般性贷款进行管理;农业科技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凡申请科技开发贷款的,由开发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各级科委负责技术的可行性论证,并批准立项。农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政策和信贷资金力量自主决定发放贷款,并承担贷款责任和风险。

(十)“星火计划”项目贷款

(1)贷款范围:包括国有工业、个体工业、农业企业以及有经济收入的科研经济实体主要解决项目实施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先进设备资金不足,以及原材料、苗种、饲料、化肥等生产性开支。重点支持农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和部分农用工业项目,包括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以开发地方资源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及名特优产品的开发;农用工业和支农产业,等技术革新和生产工艺开发;适合农村发展的不与大工业争原料、争能源的短线产品加工技术和生产工艺开发;农村急需的技术装备开发等。

(2)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备足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自存资金和自筹资金。

(3)贷款期限和利率:按项目的经济效益、生产周期、提取专用基金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根据借款单位性质、贷款用途和期限分别按现行贷款利率执行。

(4)“星火计划”项目贷款一律实行项目管理。各分行按“星火计划”项目提出的意向性贷款数额,下达到项目所在地银行作为参考。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先向开户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同时出县科委对项目的论证及审批文件。“星火计划”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纳入各地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开户行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后,提出项目贷款的实施计划,报上级行审批。上级行统一平衡后,下达正式贷款计划。

“星火计划”贷款属于种养殖业等农业项目的在有关农贷科目内反映,属于乡镇企业的在乡镇企业贷款科目内反映。基层行建立贷款档案,单独统计反映和管理考核。各分行每半年向行报告一次“星火计划”项目贷款情况,确保“星火计划”项目顺利实施。

(十一)农业机械贷款

1.基本原则和重点

发放农业机械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方针。认真贯彻统筹安排,分类指导;自愿借款,择优扶持;风险有防,注重效益;有借有还,到期还本付息等基本原则。

(1)农业机械贷款的重点:要结合本地实际状况,有选择地确定农机贷款投放重点。以经济发达地区、粮食集中产区、地多劳力少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农垦区为重点,适当照顾边远山区及贫困地区合理需要。从机械种类讲,要以粮、棉、油、菜等种植业机械、水利排灌机械、林牧渔业机械为重点,并优先扶持各级农机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2)根据农机经营服务方式和主体的不同,农机贷款对象是:

国有农业企业、国有拖拉机站、国有农机修造厂,重点支持加速技术改造,提高机械化水平,改善服务手段,强化服务功能,发挥其示范和服务作用。

乡村农机队、组。重点支持大中型农机购置、更新、配套,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机使用效率。

农机经营联合体、联户和农民个体农机户。重点支持购员适合于家庭经营规模的中、小农机具,适当支持农机专业户的发展。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县、区、乡、镇、村农机服务站。对其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所需专用设备、工具、零配件、机柴油供应等资金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农机服务公司。农机公司是联结农机产销服务的重要环节,对其按合同购销经济合同,农民欢迎的农机产品及配件的合理资金需要积极给以支持。

农机贷款按用途分为:农机设备及配套机具更新、购置贷款;农机大修理贷款;农机流动资金贷款;农机经营服务贷款。

(3)农业机械贷款的条件和信贷政策:

坚持贷款自主原则,借款单位和个人要自愿申请,认贷认还;

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购置大中型农机设备、配套农机具和农机大修理费用在5 000元以上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总价值的50%以上;

申请贷款的农机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者的能源供应落实,有正常稳定的机械作业项目;

贷款单位和个体农机户有必要的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增产增收,保证按期归还贷款;

更新、购置农机设备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担保贷款方式,并进行法律公证;

使用贷款购进农机,应及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农业机械贷款按性质分用途执行规定的利率,并要严格审批权限,严密审批手续,落实贷款责任。

(十二)农村能源贷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村能源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靠地方、农村能源建设的企业和农民的自身积累解决。农业银行根据资金可能予以一定的信贷扶持。

农村能源贷款扶持限于沼气、太阳能、省柴节煤炉灶、地热利用、生物质气化等设备、配件的企业和农村生产节能试点项目薪炭林种菌场,县以上的农村能源技术服务公司,以及兴建大、中型沼气工程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工程承包队购员工程模具等生产设备的资金需要。

对某些利润较低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国家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贴息贷款期限分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超期使用的贷款,其超期的利息全部由借款单位自付。

(十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贷款

社会化服务体系贷款是为了解决农村各级服务组织、企业(户)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自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主要帮助各级服务组织解决购进种子、化肥、农药、油料、零配件及生产资料。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按流转周期确定,设备贷款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个体服务组织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其年收入的50%;固定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预测偿还期内家庭纯收入的50%,贷款利率按现行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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