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资金贷款的概念和特点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主要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借款人。
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是期限灵活,能够满足借款人临时性、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需求,故此按期限通常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种类
(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BH为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所需周转资金而发放费款,它又可分为两种;
计划占用额内贷款。经银行按销售(或产值)资金率核定的企业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平均占用额;减掉国拨及自有流动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了资金后的缺额部分,可申请此种贷款。贷款期限按生产局势掌握,执行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超计划占用额贷款(也称临时贷款)。企业由于季节性、临时性需要或遭受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由于计划内物资提前到位或由于赶计划储备材料;或由于受客观因素影响,产品推迟销售;或由于季节性商品流转等原因出现资金困难,而计划占用额内贷款已贷足,可申请此种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在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上浮,其幅度可以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度。其中属于因为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欠款,期限,按一个生产周期掌握,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不上浮。
(2)票据贴现。持有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流动资金周装苗难周转困难时,可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利率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3)科技开发贷款。国营农业企业、农办工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在仿制、消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可申请此项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大修理基金贷款。国营农业企业因大修理基金先用后提,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和小型技术改造,已提大修理基金不足时,可在大修理基金计划提取额度内,申请此项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贷款利率按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5)国营农业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国营农业农办、场办商业、物资供销、水产、林产、畜产供销企业,按照国家政策收购粮食、棉花、油料、水产品、畜产品、黄红麻和天然橡胶等以及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大宗农副产品所需要的资金,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按商品流转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执行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6)企业集团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集团生产经营中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执行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7)国有农场职工家庭农场贷款。家庭农场贷款是农业银行为适应国营农业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开办的贷款业务。贷款对象为国营农(林、牧、渔)场兴办的各种家庭农(林、牧、渔)场和各种工商运输专业户、承包户。贷款按用途有以下几种:
农业贷款。又可再分为三种:生产费用贷款。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农药、饲料、撚油料、零配件、小农具、渔具、农用薄膜/原材料,以及支付作业费、排灌费、劳务费的资金需要。生产设备贷系。用于购买生产用的产畜、役畜、各种农业机具、排灌设备、小型加工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建设小型加工厂房、仓库、晒场、畜禽圈、棚、舍等资金需要。开发性贷款。用于开发利用荒山、荒地、草原、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资金需要。
工商、运输、服务业贷款。用于从事工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的流动资金和设备资金的需要。
生活贷款。用于购买口粮、治病、支付子女学费、建房等的资金需要。
家庭农场贷款期限要根据各种贷款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费用贷款、工商运输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和生活贷款,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跨年度;设备贷款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开发性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林业最长不超过15年。家庭农场最高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家庭农场贷款用途的资金需要量,自有资金情况和综合偿还能力确定。家庭农场各种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参照银行对农户有关贷款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到期还本付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按年结收利息。
家庭农场贷款,未经银行同意不得转移贷款用途,不得将贷款转给他人。对挪用贷款的,银行有权根据不同情节采取收回原贷款、停止新贷款、按规定罚息等信贷制裁。家庭农场合并、撤销时借款人要及时归还贷款或办理贷款转移手续,开户行要及时办理落实贷款债务,落实新的还款对象和还款资金来源。(www.xing528.com)
(三)合作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1.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对象
(1)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2)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开发公司、服务中心及农技、种子、农机、水利、畜牧、林业、水产等乡镇、场、站。
(3)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与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经济联合体。
(4)从事种养、加工、服务等业的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民个体工商户。
2.农业生产费用贷款额度
农业生产费用贷款额度一般按借款单位(个人)生产经营周期内预计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内为限额。承包农户的生产费用贷款额度用三种方法来确定:
(1)平衡法。指在计算贷款额度时,以生产单位正常年景,每亩[1]平均需要费用为基础,求出总需要量,然后除去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由贷款予以平衡,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每亩平均费用开支×承包亩数)-(自筹资金+预购定金〉
这种方法适用于一些贫困户,资金自筹能力较弱、生产困难较大的农户。
(2)比例法。指发放贷款以生产单位出售的商品价值量为基础,按照当地经验贷款比例来确定额度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预计出售商品价值总额×经验贷款比例
这种方法适用于贷款户较多、工作量大、但各贷款户金额并不很大的情况。
(3)保证法。是以生产单位出售商品价值总额除去一切必要的开支后的余额,来作为贷款最大限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在通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计算的贷款额度是具有还款保证的。
3.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利息
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利率按用途、性质分别执行农业银行相应的各类、各档利率,并可根据不同贷款项目的利润大小,期限长短,在规定幅度内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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