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5]。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广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是生态文明社会的显著特征。生态文明社会要求人们的生产活动符合自然规律,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以绿色技术为支撑消除或降低生产与消费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打造生态智慧城市和美丽乡村,使人们生活更加绿色、舒适、便捷。生态文明社会倡导资源节约与可持续利用的发展模式,利用先进技术发展绿色产业,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推广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来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6]。绿色发展理念以正确处理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为核心,将环境保护优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同时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7]。
生态文明社会的形成既需要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也需要公众生活方式的绿色化。绿色生活方式是在日常生活中将绿色理念转变为绿色行动,把绿色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绿色化”装点生活。绿色生活方式倡导人们确立新的需要观和幸福观,倡导推广绿色消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所以,广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
(一)农民增收政策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所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之一,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新形势下的“三农”工作的认知有了新的思路,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政策方针。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推广实施的农民增收政策可基本分为四种类型:农业补贴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公共服务供给政策和农业税费减免政策。[3]
1.农业补贴政策
种粮直补政策。由于当前时代背景下,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已然成为我国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农村地区直接受到市场环境与生活资源等多方面的冲击与限制,而农业产业自身的生产效率和利润水平相对滞后于第二、三产业,无法给农民带来较为稳定收入,保障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导致我国农村务农人数逐年减少。因此,我国在2000年提出农业种粮直接补偿的政策构想,并在2001-2003年先后在安徽、吉林、湖南、湖北、河南、辽宁、内蒙古、江西、河北等13个粮食主产区进行粮食直接补贴的改革试点工作。在2004年中共中央发布的政府一号文件[4]中明确提出在我国全面实施种粮直补政策,文件要求政府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资金,专门用于对主产区种粮农民的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直接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不得中途截留,具体方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截至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09年我国政府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农民收入,保证我国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积极性并促进我国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颁布了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柴油、种子等)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直接补贴。2014年,中央财政将农资补贴资金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4年1月底,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共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2014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4.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3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5.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我国目前仍在实施的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限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政府组织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7.8亿元补助经费。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6.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供给,促进牧民增收,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5省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全国13省(区)所有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内。2013年,国家继续在13个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央财政投入补奖资金159.46亿元。2014年,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1.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我国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根据当年农业物资市场价格逐年调整,保证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以2014年为例,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3.3%。并且,针对玉米、油菜籽、食糖等物资实行临时收储政策。
2.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20亿元,具体奖励办法是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测算奖励到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前100名的产粮大县,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和播种面积权重分别为60%、20%、20%,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奖励系数,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根据2008-2010年分省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产量及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3.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
我国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5.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3年中央资金增至10.06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扩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4年国家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三)公共服务供给政策
1.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提出了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其中便包括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政策提出要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重视耕地质量建设,安排中期和长期政策性贷款,以支持农业灌溉,土地复垦,土壤改良,打造高标准农田。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以配方肥推广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继续补充完善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示范等基础工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试点和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创新农企合作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扩大配方施肥到田覆盖范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2.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2012年,国家农业部会同有关部委共同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政策。一是强化项目支持。通过种子工程等项目,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设育种创新基地。推动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推动国家相关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推动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将国家拨款形成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鼓励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或上市交易。研究确定科研成果的机构和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试点。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及人才合作。深化科企合作,推进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突破种质创新、品种选育等关键环节核心技术瓶颈。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深入开展打假护权专项行动,建立种子可追溯管理信息系统,保护农民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为企业商业化育种奠定基础。加快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做好品种测试与品种审定的有机衔接。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规定,打破地方封锁,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业大市场。
3.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近年来,农业部在种植、畜牧、水产和农垦等行业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部分省、市也围绕地方追溯平台建设积极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基本实现全国范围“三品一标”的蔬菜、水果、大米、猪肉、牛肉、鸡肉和淡水鱼等7类产品“责任主体有备案、生产过程有记录、主体责任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踪、监管信息可共享”。
4.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品种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集成转化和印发、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核心示范区的建设、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档案记录的建立以及品牌培育等工作。
5.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2012年国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在西北实施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在东北秋粮和南方水稻实行综合施肥促早熟补助,针对南方高温干旱和洪涝灾害安排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助,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于预防区域性自然灾害、及时挽回灾害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6.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2010年,我国政府开始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预算资金规模的70%拨付到地方,鼓励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推进标准园由“园”到“区”、由“产”到“销”拓展,在优势产区选择基础条件好、规模大的标准园,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提升创建水平。在支持新建标准园基础上,加强集中连片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在东北、西北、华北选择冬春蔬菜自给率低、人口多、产业基础好的城市,开展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工程,制定设施建造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促进设施标准提高、技术规范提高,推进设施蔬菜规范科学发展,提高北方城市冬季蔬菜的供给能力。同时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7.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启动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试验项目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8.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www.xing528.com)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9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7个县(市、区、旗、团场)。2014年,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9.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县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培育科技示范户,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建立健全县乡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10.阳光工程政策
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缺乏转移就业的职业技能,在向非农产业转化时存在着技能壁垒,使得农村多余劳动力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难以提升自身的从业岗位层次。因此,我国政府在2003年10月下发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以提升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为具体要求,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我国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等多部委联动作,从2004年起,组织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阳光工程),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农机校、农业职业院校及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依照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快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与我国现代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过程,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脚步。
11.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2014年2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工作指导、土地流转、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强化社会化服务、人才支撑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等。
1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共中央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3年,我国政府选择了105个县(市、区)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围绕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形式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及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等问题的研究,按照审慎、稳妥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提出具体规范意见,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13.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从国情出发,要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强制推动;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要坚持规模适度,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又确保流转有序规范,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1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深化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关键环节,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四)农业税费减免政策
1.全面取消农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决定内容为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不再向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该项税收。
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范围。各种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不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2013年1月11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五)生活保障政策
生活保障政策一直是我国政府工作与民生建设的核心,显著提高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是这一类政策的目标与政府工作的方向。生活保障政策一般是由各级财政部门出资,保障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与生存条件,基本涵盖了最低生活保障、公民卫生医疗、公民养老、公民就业培训与指导、公民家庭发展等方面,充分体现的是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与财政收入的公共性。[5]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为农民提供低费用的医疗保障服务的互助共济制度。参与新农合的农民以户为单位,个人缴费、各级政府按比例对参保人员进行资助,低保、五保和残疾人参保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补助范围包括参合人员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门诊费和急诊抢救产生的费用。各地医疗补助方案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执行。到2010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本实现了农村地区全覆盖。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农村社会生活保障包括“五保户”供养、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制度。2007年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社会保障机制,其保障的重点是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等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目的是解决农村中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与农村发展水平相适应和与其他保障相配套的又一保障农民生活的重要政策。这一政策有效地体现了我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六)教育优惠政策
普惠型公共政策中教育优惠政策作为一种制度性规范,有着区别于教育立法层面的独特内涵,主要包含两个层面:首先是指国家对于教育事业的整体优惠,即教育领域外部的教育优惠。教育优惠是教育事业在国家发展中的优先地位,是教育关系的优先、教育活动的优先、受教育权的优先、人的发展优先。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教育在国家的发展中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国家在教育规划、教育投入等方面对教育的倾斜式优惠。另一方面,教育优惠政策可以使教育领域内部主体——学校、教师、学生等享受到较教育领域外部主体更为优惠的待遇,例如学校可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教师可以享受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惠;学生可以享受到乘车、门票等方面的优惠等。其次,教育优惠政策可以对教育领域内某一部分特定的教育主体给予较一般同类教育主体优厚待遇的措施,例如国家或地方政策立法中规定的少数民族教育优惠、特殊教育优惠、女性学生优惠、优秀学生优惠、特长学生优惠等。
因此,我们可以将教育优惠政策理解为,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关于给予教育领域内部部分受教育者较其他受教育者更为优惠待遇的公共政策,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1.学费优惠政策
学费优惠政策是我国教育优惠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的优惠对象为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家庭贫困的高等院校学生,尤其是农村学生。其中最早可追溯到2001年开始实行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由国家财政为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地方财政支付学生学杂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从2006年开始我国便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施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城市实行“一免一补”)政策。实行“两免一补”不但是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基本国策的政策需求,保障适龄儿童能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共财政的职责所在。
除此之外,其他学费优惠政策还包括普通全日制高校学费减免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等。
2.升学优惠政策
在我国教育体制中,升学是每一位受教育者所必须经历的过程,也是公民义务教育之后教授教育与否和教授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我国政府对我国公民的教育升学问题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并针对我国公共政策体系内其他热点问题与相应目标人群,制定了一系列升学优惠政策。
早在上个世纪便开始实施的少数民族中高考加分政策[6]、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便是典型代表。还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独女户中高考加分政策和针对中西部地区考生的高考跨区加分录取政策等。
3.助学奖励政策
我国教育优惠政策体系内,除了学费免除政策外,还有针对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学费奖励补助政策,旨在鼓励有条件的学生积极接受更高等级教育,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培养相应的职业技能,从而提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水平,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劳动力资源。
2002年我国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宣布将设立国家奖学金,总规模为每年两亿元,并于当年9月1日进行首次评选,此后每年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中评选一次,旨在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主动提升自我素质,得到全面发展。此外,我国政府为了体现我国教育体制的公平性,在2007年针对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学生提出了国家助学金政策[7],帮助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在同年还推行了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政策,专门帮助没有条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学费问题,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教育事业的关注与重视。
(七)社会管理政策
社会管理的便民措施,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但这些措施在出台时存在这样的普遍问题:配套政策和管理环节替代措施尚未出台,为了便民,原有的政策就已取消,造成了原有兼顾各方面考虑的政策在某方面的管理失效。这类问题在我国屡见不鲜,前些年的取消收容政策就是一例。这些年来较突出的包括取消婚检、放宽入户审核等,也给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带来较大冲击。
取消婚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凭身份证即可办理结离婚登记,取消强制婚前检查;
放宽入户审核:各地出台的对户口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大多规定新生婴儿只凭出生医学证明入户,已不再需提供计生证明;医疗保健机构从2006年开始也已不再查验计生系统发放的生育服务证,且不将有关情况通报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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