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利益导向机制是指政府在其对社会事务调控权限范围内,组织协调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据政策法规、规章条例的规定,以社会公平原则为基础,利用利益(主要是物质利益)的杠杆作用,通过对社会公益事业投入的再分配方式,对按政策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和晚婚晚育者,一方面给予直接的精神与物质的奖励、照顾和优惠,另一方面将计划生育与经济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方式、手段和载体,对这些人与家庭提供生育、生活、生产等方面的优质服务,调动这些人与家庭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帮助和扶持他们尽快勤劳致富、文明奔小康,免除生活及老年赡养等后顾之忧,使他们因按现行政策生育导致的生育意愿未能得到满足及家庭利益损失,在精神和物质上得到相应的补偿,借此褒奖、激励与稳定他们的计划生育行为,并通过他们的榜样效应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氛围,带动和增强人们按国家政策自觉规范生育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从最初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减免人流及绝育手术费等具体方法开始,到1982年将生育政策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到200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再到目前全面建设和发展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几个阶段。[1]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全国少生了4亿多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当前,我国人口总量持续增长,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突出,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偏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人口素质总体不高,这些都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因此解决人口问题迫在眉睫。在当前人口发展的新局面下,仅仅依靠单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已不能解决人口计生问题,因此,计生政策必须得到创新,必须结合我国当前人口发展的新形势,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作为推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手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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