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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相关立法与国外图书馆阅读推广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8年,澳大利亚颁布版权法。商品及服务税由图书进口方支付给澳大利亚海关,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通过该条法令可以看出,一方面澳大利亚鼓励关于学校教育类图书的发展,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更加强大。

澳大利亚相关立法与国外图书馆阅读推广

澳大利亚对于阅读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91年修订的澳大利亚《1968年版权法案》,该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澳作者创作的书籍在澳出版,任何澳以外的出版商不得在澳境内销售该书的海外版”;“澳出版商享有30天的权利,可以在澳出版任何一部海外发行的书籍。只有他们放弃此权利,书商方可自由引进该书籍的海外版”;“常销书在本国图书发行商的库存中缺货不得超过连续的90日。”该法案在当时保护了澳洲书商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促进了本土图书的发展。

1968年,澳大利亚颁布版权法。此前,由于在澳大利亚成立出版社实行的是注册制,不是审批制,个人只要到管理部门注册就可以成立出版社,所以澳大利亚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管制出版业,出版业必须遵守澳大利亚的出版法,但其出版法不是一部独立的法,而是许多法规的集合体,主要体现在23部法律当中。1969年,澳大利亚加入《世界版权公约》,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从制度上保障了公众阅读的规范性。《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ity Copyright Convention)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于1974年生效的世界性图书公约(修订后)。截至1990年,参加国达到了84个。公约规定:双国籍国民待遇,即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出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独立保护,即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在发展中国家,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 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1]澳大利亚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后,将极大地鼓励国内作者的创作,不仅有利于激发国内作者的创作激情,更有利于读者的广泛阅读,更加有利于澳大利亚文化世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2005年,澳大利亚政府予颁布自由贸易协议(Free Trade Agreement),对图书实行免税制,但进口图书需要缴纳10%的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商品及服务税由图书进口方支付给澳大利亚海关,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有关学校课程教育类图书不必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另外,自由贸易协议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年限从50年延至70年。通过该条法令可以看出,一方面澳大利亚鼓励关于学校教育类图书的发展,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更加强大。这种种措施对于实现图书市场的快速流通,知识的有益传播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www.xing528.com)

2013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土著扫盲倡议》,图书馆界还成立了“土著扫盲基金会(Indigenous Literacy Foundation)”,致力于提高非常偏远的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社区的文化水平,向偏远地区的土著学生提供阅读支持,减少澳大利亚不同地区学生阅读能力的差距。该项决议的颁布,有利于提高土著居民的文化水平,一方面提高成年人的阅读能力,帮助其减少因社会快速发展而造成的疏离感,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另一方面,帮助土著儿童从小培养阅读技能,从年轻一代上克服这种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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