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汉代宫廷女犯实行分禁制度,发展到唐代,男女分狱已相当普及。[25]由此可见,男女异狱作为法律条文已明确提出。分性别关押罪犯有利于减轻监狱的黑暗混乱现象,也从客观上保护了女性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这一律法的人道主义理念,在农忙时照顾犯罪者家庭劳动力不足,体恤犯罪者家庭生产生活。“元、冬、寒食、丧、婚、乳免咸于其假焉”。在元日、冬至、寒食等假日予以放假。
1.分性别关押。汉代宫廷女犯实行分禁制度,发展到唐代,男女分狱已相当普及。《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25]由此可见,男女异狱作为法律条文已明确提出。此法在现代社会似乎理所应当,但是在中古时期,却是非常大的进步。分性别关押罪犯有利于减轻监狱的黑暗混乱现象,也从客观上保护了女性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
2.假释狱囚。贞观六年,唐太宗“见应死者,悯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乃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26],次年“天下死囚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27]。《旧唐书·唐临传》载,高祖武德年间,唐临出任万泉县丞,正当春暮时雨,农田播种之时,于是他召集县狱中轻刑犯数十人,令其归家耕种,并约定到期回归系所,“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28]。这类情况固然有古代农业社会以农为本思想的影响,暂行释放囚徒以增加社会劳动力,提高社会生产。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这一律法的人道主义理念,在农忙时照顾犯罪者家庭劳动力不足,体恤犯罪者家庭生产生活。(www.xing528.com)
3.按技艺关押。《唐六典》中记载,妇人有技艺者入掖庭,按其所掌握的技能或劳力强弱分派给不同的部门,并分给其衣物粮食。“元、冬、寒食、丧、婚、乳免咸于其假焉”。在元日、冬至、寒食等假日予以放假。如遇丧事、婚事或哺乳也有假期,假期有三日、七日、一月之分。同时还规定,倘若患病,“太常给其医药”[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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