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组织形式和政权结构的不断完善,古代法制也慢慢发展,监狱体系也更加健全,到魏晋已趋于成熟。唐朝沿袭隋代行政司法体制,唐初统治者吸取前代苛法暴政的教训,形成了“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国策略。在这种思想下,采用“依法治狱”“宽仁治狱”的治狱思想。武周代唐后为了钳制言论、巩固政权,将治狱思想由前期的“宽仁治狱”变为“以威治狱”“随意治狱”。唐代治狱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唐律》《唐六典》《狱官令》等。《唐律》初成于武德年间,贞观年间修成《贞观律》,永徽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成《永徽律》及其疏《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共有十二篇目: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涉及狱制者有名例、职制、捕亡、断狱四个篇目。《唐六典》于开元年间修成,总三十卷,其中卷六、卷十三、卷十八涉及治狱诸事宜。
唐代监狱的设置大体可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类。在中央上有大理寺狱、御史台狱、新开狱及限制人身自由、带有惩罚性质的囚禁场所,如掖庭、内宫幽闭之地等。大理寺狱关押的囚犯,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1]即主要关押犯罪的中央官员和京师地区的要犯。御史台狱的设置多有变化,贞观末年御史台设东西两狱,主要收押御史弹劾的官员和皇帝交办的朝廷命犯。开元年间,御史大夫崔隐甫认为“自贞观年李乾祐为御史大夫,别置台狱,有所鞫讯,便辄系之。由是自中丞、侍御史以下,各自禁人,牢扉常满”[2],于是上奏皇帝,“遂掘去之”,罢御史台狱。新开狱设于武则天时期,《新唐书·刑法志》载:“武后已承制,惧天下不服,欲治以威。”《文献通考》卷一六六《刑考》中也记载:“疑天下人多图己,又自以久专国事,且内行不正,知宗室大臣,怒望不服,欲大诛杀以威之。”[3]在这种氛围下设新开狱,开告密之门,重用酷吏以威治狱。新开狱位于长安丽景门内,故也称为丽景门狱。其他囚禁场所如掖庭,本为宫内的女工作坊,唐代也用于囚禁获罪的后妃公主。唐高宗咸亨年间,“义阳、宣城二公主以母得罪,幽于掖庭”[4]。玄宗时,“玄宗幸蜀,诸王、妃、主以幸不及者,多隐于贼,后被拘于东都掖庭”[5]。唐代内宫也有专门羁押犯事的皇室宗亲成员之地,《旧唐书》载贞观年间,太宗四子李泰因与太子李承乾争位,太宗“幽泰于将作监”;高宗调露二年,章怀太子李贤因反对武则天称帝,被废为庶人,“幽于别所”;永徽六年“高宗废后及萧良娣皆为庶人,囚之别院”;“中宗为英王时,纳后(中宗和思皇后)为妃,既尔妃母公主得罪,妃亦坐废,幽死于内侍省”[6];代宗宝应元年,时肃宗大病,张皇后谋废立,太子李豫“收捕越王系及内官朱光辉、马英俊等禁锢之,幽皇后于别殿”[7]。
唐朝地方监狱体制大多与地方行政区划相适应,实行州县二级制。据《新唐书·刑法志》载“凡州县有狱”,州县监狱主辖本地普通案犯。在西京京兆府、东京河南府设有州狱,其州辖区内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四县设有县狱。史料所载唐朝州、府、县各级地方监狱约有两千所。(www.xing528.com)
唐代律法对审判官员亦作出了明确的要求。《通典》记:“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每训,相去二十日,若训未毕,更移他司,仍须考鞫者,则通计前讯,以充三度。”[8]所谓五听,指察狱之官在判案时须做到“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在审案时,唐朝有一系列的明文记载“复奏”“复审”这一制度,《唐六典》卷六记载:“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复。”[9]“凡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复奏;在外者,刑部三复奏”[10]。对于复审官员的挑选,择取“历任清勤、明知法理”者担任,即“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复者,每年正月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知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11]。
在审判官的遴选上,唐律还采取规避制度,审判官与嫌犯有亲属、仇嫌者都要规避,即“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12]。防止审判官因个人因素影响案件审判,以保证审判时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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