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可以从讨击使职的结衔方式,讨论其性质及职能。
“安史之乱”以前,唐代讨击使职的任职者,除忠、万州讨击使冀良琛因史料囿限,无法判断出其是否另有本职职事官以外,其他任职者,无论是诸“道”讨击使职,还是诸“军”、诸“州”讨击使职,都有其本职职事官。
以言诸“道”讨击使职,其基本结衔方式有两种,即:“武职事官+讨击使职”或“武职事官+文职事官+讨击使职”,而以前者为主。在基本结衔方式以外,多数任职者还同时带有“武散官”“勋官”等表示其“本品”或荣誉性官衔,甚至还有一些人同时带有“文散官”“爵位”等衔。在这些任职者的众多结衔中,决定其品级及所享受(政治、经济)待遇者,主要为其本职职事官及其所带散官(按,即所谓“本品”),至于其所带之讨击使职,则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某一次军事行动而授予[33]。
以言诸“军”讨击使职,结衔方式与诸“道”类似,也以“武职事官+讨击使职”为主,但也有以“文职事官+讨击使职”者,如开元六年讨伐突厥之役,颉质略、伽末啜出、比言、夷健颉利发、曳勒哥五人,均是以各部落都督的身份,带讨击使职,参与此次军事行动,都督之职在唐代官制序列中属于文职事官,不过考虑到唐代前期,都督、总管常常领兵征战,因此其性质虽为“文职事官”,但从征武将的意味却颇为浓厚,故有时并不被认为是纯粹意义上的“文职事官”。就上述所论诸“军”讨击使职,其结衔方式中,也有同时兼带文散、武散、勋官,乃至爵位者,凡此均可视为基本结衔方式的变种或复杂化。
以言诸“州”讨击使者,因为只有2例,故结衔方式较易概括,前者裴怀古的结衔方式为“文职事官+讨击使职”;后者冀良琛,史籍无载其本职职事官,但可能也同时拥有本职职事官。(www.xing528.com)
根据“安史之乱”以前,讨击使职的结衔方式均有本职职事官这一特点,我们可以对讨击使职的性质,做出如下判断:无论是讨击(大)使,还是讨击副使,也不论其为诸“道”讨击使职,还是诸“军”“州”讨击使职,其职务本身都具有临时性的特点,性质上更接近于使职差遣,作为一种使职差遣,讨击使职本身并无品级,任职者的品级及政治、经济待遇,仍由其本职职事官,以及所带之散官结衔(即“本品”)所决定。
讨击使职对于任职者有何意义?就绝大多数人的任职经历来看,担任此军事使职的意义,主要在于保证其参与某次军事征讨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任职者所享受的政治、经济待遇,则由其职事官及本品散官所决定。不过,我们也注意到,尽管讨击使职并不能为任职者带来实际性的政治或经济权益,但是不少任职者仍将此结衔写入神道碑或墓志铭中。就“安史之乱”以前来看,就有甄亶、宋璟、李璿、高慈、王侁、甘元琰、鲜于廉、李徇忠、臧希愔共9人。不过,这9人的情况,却并不完全相同。
甄亶、宋璟二人,其所任讨击使职,实相当于后来的节度使,故而在其神道碑或墓志铭文,记录其任职履历,自无足意外。其他7人中,李徇忠、臧希愔二人情况稍异,其结衔均非出现在本人墓志铭中,前者是在其母亲的墓志铭中;后者则是在其父亲的墓志铭提及。余者5人,则都是在本人死后,家人为其所撰墓志铭,述及所任之讨击使职结衔。如前所论,讨击使职本质上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使职差遣,一般情况下都是某次军事行动结束,讨击使职便不再具有实际意义,或者随而取消,因此并不能给任职者带来实质性的政治经济利益。那么,墓主人的结衔中,为何还是要将此写入呢?窃意,讨击使职作为一种临时性职务,在别人眼中或许无足轻重,但对于墓主来说,却可能是他最值得骄傲的一段人生阅历,因而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是以要在墓志铭中的结衔中,特意述及此职。验诸上述李璿、高慈、王侁、甘元琰、鲜于廉,其墓志铭所述主要事迹,就是担任讨击使职期间所参与的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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